城管服务直通车法规知识问答
城管服务直通车法规知识问答
 

城管服务直通车法规知识问答

1、单位和个人应取得什么手续方可动工建设?

答: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未取得上述手续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法规已授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况,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或限期拆除、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中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空间布局的;

②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的;

③压占建筑退让红线、道路或在地下管线安全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④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的;

⑤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微波通讯通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的;

⑥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市容观瞻的;

⑦占用岸线和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的;

⑧破坏或影响公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的;

⑨占用廊道、屋顶等及其他公用部分搭建建(构)筑物的;

⑩妨碍国防设施、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⑾擅自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建设的;

⑿擅自在建成的新区或旧城改造片区内插建的;

⒀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拆迁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提示: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单位和个人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如何处理?

答:①马上停止建设,携带相关资料到执法中队接受询问调查;②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或补办相关建设手续;③整改完成或补办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提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查封和强制拆除措施。)

 

5、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

(提示: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6、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提示: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7、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答:①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提示: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②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

(提示: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

③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提示:造成粉尘污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噪声、振动排放有何规定?

答:①禁止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疗养区、居住区、文教区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前述时间段内超标排放噪声、振动的,应当事先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

(提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设施、物品。)

 

9、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答: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提示: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广播喇叭;噪声超标、干扰居民生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高考期间对噪声、振动排放有什么要求?

答:高考前十五日内和高考期间,在居住区、文教区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考试期间考场周围一百米范围内按照居民、文教区Ⅰ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执行。”

(提示: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设施、物品。)

 

11、法律法规在禽畜养殖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在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
   
(提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少量畜禽养殖,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禽类五十只以上或畜类数量在二十头以上

 

12、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答: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提示: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从事露天烧烤有什么规定?

答: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具备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

(提示: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具。

 

14、《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禁止哪些侵占和破坏绿地的行为?

答:禁止侵占现有绿地;禁止在树冠下设置煎、烤等摊点或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或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提示:违反前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至一百五十元处以罚款,拆除建筑物或设施;违反后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一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15、用户在使用燃气时禁止哪些行为?

答:①在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的场所使用燃气;

②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裸露电炉、煤炉等明火源;

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钢瓶;

④利用钢瓶互相倒灌,倾倒钢瓶内残液;

⑤利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⑥偷用、转供管道燃气;

⑦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

⑧使用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

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由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⑩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⑾其他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⑿大型用户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提示:违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违反⑩项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6、从事砂、石、土资源开采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应取得开采许可证,并严格依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开采。

(提示:无证开采或越界开采的,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7、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资源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资源的,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18、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查处无证开采或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资源行为中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可以采取查封开采设备,扣留运输工具等强制措施。

 

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因办案需要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者勘验笔录;
  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0、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0-01-26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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