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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厦门市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厦司〔2020〕35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1.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1)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2)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4)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5)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6)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2)法律援助办理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情况;(3)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3)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4)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5)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6)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7)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9)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10)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4)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5)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8)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9)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10)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1)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1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4)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5)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6)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7)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0)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由于我区双随机抽查主体名录库仅有两家,同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故上半年检查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下半年检查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检查人员通过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随机确定。
(二)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工作人员
每年5月份、10月份,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形成双随机抽查方案,方案将于当天在我局专栏“法治翔安网”(http://www.xiangan.gov.cn/fzxa/)予以公布。
2.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方案公布后一周后,工作人员根据抽查事项、检查项目,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主办人员将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录入相关系统,并及时在我局专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市场主体名录库
2.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3.翔安区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制度事项清单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