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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今起实施 助力社会长治久安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2020-07-02 字体: [ ]

  七月新规

   市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昨日,省司法厅以远程在线直播方式,举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远程培训。
    文/本报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林辉亮

  图/本报记者 黄  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

  “这是一部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律,坚持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统一,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厦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乾表示,6月30日,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正式成立,对此,我们要以新机构成立和学习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习领会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和总体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高标准谋划、高质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促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我国确立和发展是怎样的历程?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社区矫正法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昨日,省司法厅以远程在线直播方式,举办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远程培训,全面解读《社区矫正法》。全市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参加了培训。

  据介绍,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是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是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和理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日前,厦门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社区矫正法》学习座谈会。

  会议指出,《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今后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坚实保障,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下一步,将持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活动,提升依法矫治工作水平。要将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列入年度普法工作内容,纳入“七五”普法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开展集中宣传,同时把《社区矫正法》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教育必学项目,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更好地遵守法律。

  提升法治化水平

  《社区矫正法》亮点纷呈

  亮点1

  注重社会关系修复

  重塑矫正对象健全人格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点2

  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两大核心任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之前的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原则。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法律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3

  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

  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据介绍,近年来,厦门不断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区均有社会力量参与项目。下一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将积极推动心理矫治、教育矫正、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项目的规范参与,指导各区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协调相关部门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等服务,做实做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亮点4

  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

  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协调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厦门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已设立。下一步,将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坚持上下联动,指导各区参照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亮点5

  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推动信息共享

  《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厦门市率先开发应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平台建设逐步推动从“人防”向“技防”转变,建立全市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健全电子档案,并在全省推广,下一步,将积极开展“智慧矫正中心”创新工作,争取司法部命名颁牌。

  【同步】

  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揭牌成立

   

  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昨日正式揭牌成立。

  本报讯 (记者 江海苹)6月30日,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经市委编办批复同意,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加挂“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牌子。

  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成立,将对推进和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服务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成立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办理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案件对接,加大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相关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和理论研究。

  【数据】

  我市社区矫正对象

  有1948人

  2006年,厦门市在思明区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8年在福建省率先全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探索有效途径,发挥职能作用,“三级四等”分类管理、“打开心墙”心理矫正、台籍社区矫正集中监管、社区矫正工作协作联动、科技信息化监管指挥等创新做法和经验得到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肯定和推广。自2006年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7463人,累计解除15515人,目前我市在矫社区矫正对象1948人。

    责任编辑:陈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