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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翔政行复〔2023〕98号
发布:2023-12-05 字体: [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黄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于2023年XX月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XX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