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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翔政行复〔2023〕99号
发布:2023-12-05 字体: [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

  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对许XX涉嫌强制猥亵李XX不予刑事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XX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因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故建议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向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复议,而非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李XX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