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杨XX。
申请人:康XX。
申请人:康XX。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杨XX、康XX、康XX对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3年XX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