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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澳头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渔港东地块游艇港项目选址规划论证规划设计合同
日期:2020-02-13 10:45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项目名称:翔安区澳头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渔港东地块游艇港项目选址规划论证

  委托方一: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委托方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承接方:厦门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委托方一(甲方一):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委托方二(甲方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

  承接方(乙方):厦门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澳头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渔港东地块游艇港项目选址规划论证》编制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名称、阶段、规模、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

  设计内容及标准

  1

  翔安区澳头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渔港东地块游艇港项目选址规划论证

  选址论证

  9.07公顷

  按设计委托要求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内容要求

  1

  2

  设计委托书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各一

  满足乙方设计进度要求

  按约定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纸质成果

  电子成果

  8

  2

  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

  2020年3月

  第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资料、图纸。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进度另议。

  2、乙方因设计质量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设计文件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并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少相应的设计费。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阶段进度款,甲方一付清全额设计费后乙方提交规划成果电子文档。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超出原定内容,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服务,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费用。

  6、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提交规划成果通过验收批复后,甲方一在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一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8、本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交付甲方设计文件,超过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10、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玖份,甲、乙三方各执叁份。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费为人民币 13万元(拾叁萬元整,取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项目费用由甲方一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一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 6.5万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最终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批验收,并经第三方审核通过后三十日内,甲方一按照审核价支付剩余设计费。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无

   委托方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单位地址:

  电    话: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委托方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翔安分局(盖章)

  单位地址: 

  电    话: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承接方:厦门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

  大厦C4F-D1

  邮政编码:361000

  电    话:0592-2181969

  传    真:0592-218723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厦大支行

  银行账号:35101567001052512872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附表

  规划设计费计算表

  序号

 项目名称及规模

  规划主要内容

  定额(费率)及收费

  1

  翔安区澳头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渔港东地块游艇港项目选址规划论证

规模:9.07公顷

论证基地选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该项目为论证报告类项目,编制费用参照总平咨询和用地选址咨询,考虑实际工作复杂性,乘以难度系数:

  1、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第三条“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城市一般地段(3-1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单位为1.8/公顷;

  2、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 规划用地面积: S 50ha时,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 0.8折数取费;

  3、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第九条“总平规划咨询”: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6 折取费。

  4、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第十条“用地选址规划咨询“: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 0.3 折取费。

  5、考虑工作内容的复杂性,按1.1系数取费;

  综上,项目收费为:{9.07公顷×1.8万元/公顷×0.8×(0.6+0.3}*1.1=12.93万元。

  注:设计费按国家、省、市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收费标准无具体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