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区级 | 街道 | ||||||
1 | 法规政策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权属调查结果,包括: 1.房屋权属; 2.区位; 3.用途; 4.建筑面积等。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现场 | 面向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 | √ | √ | |||
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依申请书面公开 | 申请人 | √ | √ | |||
4 | 征收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 (1)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2)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调换标准、过渡方式等;(3)奖励与补助标准;(4)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2.征求意见情况; 3.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 | √ | √ | √ | |||
5 | 征收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等级确认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依申请书面公开 | 申请人 | √ | √ | |||
6 | 征收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7 | 征收 | 房屋征收公告 | 房屋征收公告,包括: 1.项目名称; 2.征收范围; 3.征收补偿方案; 4.征收实施单位; 5.征收实施期限; 6.选定评估机构方式; 7.联系方式。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报刊 | √ | √ | √ | |||
8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街道 | 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9 | 评估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评估报告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2〕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街道 | 直接送达 |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 √ | √ | |||
10 | 补偿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括: 1.补偿方式; 2.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 4.房地产评估价格; 5.搬迁费; 6.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7.停业停产损失; 8.搬迁期限; 9.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10.补偿费用支付期限; 1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直接送达 | 面向无法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