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安全责任致翔安区人民的一封信-翔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安全责任致翔安区人民的一封信
日期:2022-05-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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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业主: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3人遇难。为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我区正在开展全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

  为保障您的房屋使用安全,请您按照“房屋安全隐患自查记录表”,对您的房屋进行自查,配合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同时也将以下三点重要事项告知您: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文件规定中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二、严禁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文件规定中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㈠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或者结构构件,影响房屋安全;㈡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㈢擅自降低底层室内标高;㈣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㈤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请您严禁有以上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在发现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时,请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整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房屋安全法律责任。对拒不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等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行政法律责任。因拒不配合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节严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二)刑事责任。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翔安区房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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