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各镇(街)和区直各办、局。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完善非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办)备案。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目录以及公开内容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并报区政府办审查备案。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要求改正,仍未整改的,年终政务公开绩效测评按最低档计分。
第七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