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效衔接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居)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居)务公开的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
第六条 我区村(居)务公开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公开栏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