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有关工作,并依法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无偿提供灭火救援所需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调度。
第四十九条 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火灾事故原因,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