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翔安消防 / 消防法律法规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版)(八)
日期:2024-04-25 16:44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实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全覆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将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的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适用消防监督抽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督促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企业加强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的建设,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升专业灭火救援能力。

  前款所称工艺处置队,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装备、设施,采取紧急停车、切断、隔离、泄压、堵漏、倒罐、置换及使用系统自有安全设计等工艺安全处置措施,实施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

  第五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告,作出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施工、使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及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