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版)(九)-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翔安消防 / 消防法律法规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版)(九)
日期:2024-05-24 16:32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没有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线及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完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报装置的;

  (二)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