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消防日”快来了,这些法律法规你一定要了解!-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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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防日”快来了,这些法律法规你一定要了解!
日期:2024-10-21 16:5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部法律与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为中国公民应尽的“消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火灾预防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这些行为会受到依法处罚

  1.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因过失引起火灾、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5.谎报假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谎报火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