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16-009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16〕147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0-20
有效性: 失效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9月15日凌晨,第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正面登陆翔安,给全区商贸企业带来严重损失。为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设立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专项资金。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支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翔安区依法注册,并在第14号台风“莫兰蒂”登陆前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
2.企业因第14号台风“莫兰蒂”遭受实际损失;
3.属于本细则补助企业类型。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限额以上品牌汽车
(二)支持主要超市灾后重建。因人人乐超市汇景店、新华都超市舫阳店、新华都超市马巷店、新华都超市新兴店、翔万贸超市等
(三)支持主要农贸市场灾后重建。对马巷中心市场、马巷批发市场、新圩农贸市场、新店农贸市场等
(四)支持供销系统企业灾后重建。对马巷供销社、新店供销社、巷东供销社在
(五)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具体补助标准及申报办法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
四、成立财产损失认定小组
为做好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财产损失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翔安区商贸企业财产损失认定小组(以下简称
五、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扶持政策和区级其它各项惠企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若商贸企业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可自行选择市级或区级享受补助,但不重复享受。
(三)商贸企业受灾后于
(四)具体申办流程详见附件《厦门市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五)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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