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圩镇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关于新圩镇2023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的请示》(厦翔新政〔2023〕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圩镇境内农用地2.6612公顷(其中耕地1.48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使用翔安区新圩镇凤路村水浇地0.5775公顷、水田0.2037公顷、园地0.2919公顷、草地0.0879公顷、其他农用地0.2355公顷;新圩镇乌山村水浇地0.3908公顷、水田0.2195公顷、旱地0.0934公顷、园地0.50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6公顷,上述合计使用集体土地2.6612公顷。
二、本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2.6612公顷,列入2023年度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本批次用地涉及占用耕地1.4849公顷(其中水田0.4232公顷,水浇地0.9683公顷,旱地0.0934公顷),无可调整地类,无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由我区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本批次用地作为我区新圩镇凤路村及乌山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请你镇严格按批准用途和“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依法使用土地,并切实做好农民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接文后,请你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