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0-07-01-2026-009
- 备注/文号:厦翔政〔2026〕12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圩镇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时间:2026-07-27 09:25
新圩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翔安区新圩镇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新政〔2026〕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新圩镇境内农用地0.1155公顷(其中耕地0.04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使用翔安区新圩镇凤路村水田0.0062公顷、水浇地0.0288公顷、园地0.0149公顷、草地0.01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1公顷;新圩镇金柄村水浇地0.0063公顷、园地0.0240公顷、林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0公顷,上述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1155公顷。
本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0.1155公顷,列入2026年度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本批次用地涉及占用耕地0.0413公顷(含水田0.0062公顷),无可调整地类,无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由我区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本批次用地作为我区新圩镇凤路村、金柄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请你镇严格按批准用途和“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依法使用土地,并切实做好农民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接文后,请你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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