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举报燃气安全隐患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举报燃气安全隐患奖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燃气安全隐患的积极性,确保燃气供应、使用安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无证制售经营液化气(以下简称“黑气”)的单位及个人;
(二)使用“黑气”的单位及个人;
(三)从事“黑气”运输的车辆、不符合正规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
(四)正规燃气供应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使用正规燃气的单位及个体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
二、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举报无证制造、生产液化气窝点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举报人举报15公斤(含)以上的“黑气”每瓶奖100元(最高上限为1000元)、15公斤以下的“黑气”每瓶奖50元(最高上限为500元);
(三)举报人举报运输“黑气”的车辆或不符合正规燃气集中运输的车辆,经核查情况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举报人举报以下燃气安全隐患,经核查情况属实,一次奖励100元:
1.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示、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2.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3.使用和备用钢瓶未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的;
4.用气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5.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的;
6.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7.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8.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9.其他不符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和隐患。
三、奖励认定方法
(一)属举报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黑气”的,可向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举报,由区市政园林局燃气中心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转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受理查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二)属举报正规燃气安全隐患的,可向区市政园林局或所在镇(街)举报,由区市政园林局燃气中心、镇(街)核实查处,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点(人)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三)属举报运输燃气车辆的,可向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或区公安分局举报,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受理并协调核实查处,情况属实的,由被举报车辆落户的镇(街)给予奖励,不属于我区的车辆由被举报人所在的镇(街)给予奖励;
(四)奖金发放要建立严格的表格登记、签字等制度,规范相关程序、手续(相关表格见附件 1、2);
(五)同一人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同一举报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若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仅奖励最先举报人;若举报人不在我区辖区内,则由被举报事项所属镇(街)负责联系并奖励;
四、惩处办法
(一)对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在查处“黑气”经营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的来源。对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应提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但未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经营场所查实为违法建设的,列入“两违”整治范围。党员、干部参与“黑气”经营(含提供经营场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燃气经营企业对其所属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服务管理不到位的,将依照《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内),纳入区市政园林局部门预算,由各镇(街)先行垫付,再由区市政园林局在年度审核后通过财政专项结算拨付给各镇(街)。
六、公开举报电话
各相关单位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区市政园林局:7888695,区城市管理局:12319、7889980,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翔安大队:7069023。
七、保密条款
各镇(街)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保密,若发现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翔安区燃气安全“有奖举报”登记表
2.翔安区燃气安全“有奖举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