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00-02-00-2021-002
    • 备注/文号:厦翔政规〔2021〕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06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10-08 14:57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已经四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迅速促进经济回升,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一)开展融资担保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等行业企业,对其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新发生的融资需求,市担保公司翔安分公司免费提供一年期贷款担保。(责任单位:金融办)
      二、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二)鼓励企业扩大产能。翔安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度较上年度增长2000万元(含)以上,2021年第四季度或2022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分别较上年度同比增加10%(含)以上的,按季度工业产值增加量的1‰分别给予奖励。新入统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开展用工培训。鼓励统计关系归属翔安的企业从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期间委托区内职业院校举办冠名班、委托班,每班总人数不少于30人,毕业后企业成批接收班级学生数5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缴交社保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委托办班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委托办班费用的1/3,单班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签订冠名班、委托班办班合同时可先行兑现拨付补助标准的50%。(责任单位:工信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技改。参照市技改补助政策要求,对翔安区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月至9月设备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且符合技改补助政策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的70%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工信局)
      (五)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使用云上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或软件服务,对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签订云服务合同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年度上云费用的4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六)帮助企业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对2021年年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业企业,给予当年度保费的25%补助;对工业产值同比上年度增加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叠加年度保费的25%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三、促进商贸经济繁荣发展
      (七)促进餐饮业加快恢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餐饮业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翔安区在市级政策对餐饮业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叠加1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
      (八)鼓励商贸企业参展参会。对纳入翔安区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等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或2022年第一季度较上年度同比营业额增速超过10%的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3月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会或自行租赁场地进行展示推介,按企业实际缴纳场地租赁费的50%予以补助,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补助达到最高金额时可随时兑现。(责任单位:商务局)
      (九)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市场影响。对纳入翔安区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业等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或2022年第一季度较上年度同比营业额增速超过10%的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3月在公共媒介(包括报刊、电视、网站,公共区域LED、灯箱、电梯和城市公共交通、新媒体等)投放广告的,按广告费用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补助达到最高金额时可随时兑现。(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扶持商贸企业稳步发展。在翔安区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企业,2021年度前三季度营业额比2020年度全年增长10%以上的,由区商务局根据《翔安区鼓励商贸业发展暂行办法》(厦翔政〔2019〕125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请,于2021年第四季度提前兑现扶持资金。对于月度入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企业,第四季度提前兑现一次性入统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区不同类政策可同时享受,同类政策(明确规定在上级政策基础上追加的除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辖区现行有效期内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前兑现部分扶持资金。相关政策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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