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_机构职能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6月14日 星期六

翔安区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XM06101-01-02-2008-003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4-3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8-05-14 10:08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以及各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查询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送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电子文本,对未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应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送交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时,应按要求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详见附件2)。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3)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行政中心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报送单位;对网上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

  第十一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2、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

  3、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GWCEBDOCXMLGD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DBFEXCEL XM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附件2

  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内容概述

 

 备注/文号

 

  附件3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编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单位保密机构、行政机关首长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区保密局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区保密局及其他收到保密审查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由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二)不属国家秘密且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开;

  (三)不能确定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据分级审查原则,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政府公开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文件进行清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

                         编号:NO.

  审查信息标题

  (文号)

 

  信息生成部门

 

  信息生成时间

 

  信息内容概述

 

  信息保密审查意见或结论

  信息生成部门意见:

  签章

     

  单位保密机构意见:

  签章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章

     

  备注:1、本表应保存三年以上。

  2、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辖区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五条 区政府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区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区政府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区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工期、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府,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按要求填写必填部分。

  第九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之日起5个工作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营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办、监察局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办法》以及《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从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小组考评,其它考评对象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此规定考评,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抽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根据不定期考评情况,结合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由考评小组视情抽查后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结果,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区政府办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区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由区政府办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一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15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3分)

  工作机构不健全、部门责任不明确、无经费保障各扣1

  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保密审查、材料送交、内部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制度。(3分)

  1项制度不落实扣1

  制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目录、指南、依申请公开办法明确,并及时更新。(5分)

  1项不明确、不公开或未及时更新,1次扣1

  对所属单位或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指导和督查。(4 分)

  在区级以上(含市级)考评中,所属单位被扣分的,有1个扣1

  

  

  

  

  

  50

  按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30分)

  1项内容未按时公开扣1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1次扣3

  根据公布的依申请公开办法及时办理个人和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0分)

  未按规定办理的,1次扣1

  

  

  

  

  

  15

  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可通过网上查看。(5分)

  未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网上公开信息更新内容的扣3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切实方便群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公开信息。(4分)

  无查阅场所的扣2分,上班时间查阅场所无人的,发现1次扣1

  在办公场所或办事窗口以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内设机构分布情况、工作职责、办事流程图。(3分)

  1项内容未公开扣1

  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公告公报、新闻媒体、服务热线、宣传册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3分)

  其中1种公开方式都没有的扣3

  

  

  

  

  20

  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上级要求的有关材料。(3分)

  1次未按时上报扣1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分) 

  投诉被查实的,1次扣1分;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纠错或改判的,每次扣3

  加强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的责任追究。(4分)

  有过错未追究责任的,1次扣1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3分)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1次扣1

  按规定向市政府网站、公报及设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并及时更新。(4分)

  未按规定送交或及时更新的,1次扣1

  备注:1、单项考评内容扣分之和不超过总分,扣完为止。

  2、同1个问题只在1处扣分,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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