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01-01-04-2011-002
- 备注/文号:厦翔政办〔2011〕2号
- 发布机构:区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1-0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区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及时根据人事变更调整工作小组成员,做到保密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二、严格规范审查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在文件、资料的起草阶段,起草人或承办人应当依据保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保密或者公开属性的评估,各级领导审核和签发时应当包括审核定密意见和公开属性。
三、密切上下文件对接
各级行政机关在转发上级文件或公开上级文件信息时要严格把关。凡转发涉密的上级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标密和管理;凡上级文件未标“此件主动公开”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转发时不得作为“主动公开”件;凡上级文件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在没有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和本级领导同意的,一般不得将上级文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机关、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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