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1-06-00-2018-003
  • 备注/文号:厦翔政办〔2018〕55号
  • 发布机构:区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3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6-05 16:05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卫指导发〔2017〕89号)及厦门市卫生计生委等二十一个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卫基指〔2017〕489号),切实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城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建设规范

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按照便民原则分类建设。

(一)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

(二)年平均哺乳女职工达10人以上且有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三)汽车站、码头应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如下:

(一)基本配置

1.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2.防滑地面;

3.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4.婴儿床;

5.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至少2把);

6.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7.电源插座;

8.垃圾桶;

9.宣传海报(墙面布置);

10.资料架(母乳喂养杂志等);

11.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1.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2.饮用水;

3.恒温空调;

4.冰箱或冰柜;

5.沙发;

6.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7.呼叫设备。

(三)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四)统一标识。在公共场所设立的母婴设施统一命名为“母婴室”,也可使用其它统一规范的名称,如“母婴候车室”等。在用人单位中设立的母婴设施统一命名为“妈妈小屋”。同时应设置醒目导向标志。

四、建设职责分工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属地化和部门管理责任,统筹推进母婴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中。各级各部门应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动员全社会、社会公益组织和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

(二)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

1.区委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中,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区发改局在区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审批中,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充分考虑母婴设施建设。

3.区财政局在区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中,对母婴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中,新建项目,所需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既有项目,项目业主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应经费纳入其部门预算。

4.区规划分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5.区建设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设施中,并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含公园)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6.区交通运输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汽车站、水路客运码头等)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7.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旅游景区、大型体育场所、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等)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8.区商务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商场、大型超市等)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9.区教育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各学校、教育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10.区卫计局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医疗机构)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11.各镇(街)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社区公园等)母婴设施的建设任务,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12.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国资办负责协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

五、加大宣传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六、强化检查

区卫计局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指导母婴设施的建设。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相关部门要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统计,每半年向上级部门和区卫计局报送一次(统计表详见附件)。

 

附件:1.201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妈妈小屋”建设使用情况表

      2.2018年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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