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3-08-01-2026-001
  • 备注/文号:厦翔科技工信商务〔2026〕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13
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关于开展《关于促进厦门临空经济片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3-13 16:34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促进厦门临空经济片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申报通知。

  一、总则

  (一)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临空科创片区范围内(原翔南片区启动区和厦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经营场地租/售合同作为佐证材料),符合《措施》所列明各项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材料中所有证明材料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材料多页的加盖骑缝章),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档备用,原件备查。

  (三)《措施》中所涉及的面积以产权面积为准;若无产权面积,则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装修的面积以产权面积中实际装修并投入运营的部分为准。

  二、申报受理

  (一)申报网站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通知要求通过厦门市产业扶持管理系统(简称“厦企通”,网址https://zhcz.cz.xm.gov.cn/cyfc/policyApply/cz.html#/home)进行自主申报。

  (二)业务咨询

  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2802310

  厦门临空经济片区指挥部:5551022

  三、科技研发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享受科技研发奖励的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申报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总额高于50万元(含)但不超过200万元,且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营收6%的企业。

  (二)奖励条款

  按研发投入实际支出额的8%给予奖励,研发费用总额高于200万元的,可申报市级科技研发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三)申报说明

  1.研发活动确认和研发费用归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申报时以企业税务申报表中研发费用为准,如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研发资金的,需要在研发费用基数上扣除,如获得同类奖励资金的,需要在计算后的研发补助金额中扣除。

  2.根据企业在片区内存续情况,可申报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补助。申报年度企业已实质入驻办公并持续在片区运营至申报日。

  3.每年第三季度申报。

  (四)需提交材料

  1.经营场所证明(购买/租赁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2.研发投入证明(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3.年度营收证明(如企业利润表/损益表)。

  四、研发机构奖励

  (一)申报条件

  新获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二)奖励条款

  给予重点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补足至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三)申报说明

  每年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申报,安排在市级认定之后。

  (四)需提交材料

  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认定或获评的批准文件、证书。

  五、创业人才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获评厦门市“双百计划”,并取得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

  (二)奖励条款

  按企业所属期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0%的奖励(企业所属期以当年度市委组织部认定的为准)。(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三)申报说明

  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申报,安排在每期市级考核申报兑现之后。

  (四)需提交材料

  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证明材料。

  六、科技服务奖励

  (一)申报条件

  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

  (二)奖励条款

  支持企业购买科技专业服务,按专业服务实付金额的4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三)申报说明

  1.科技专业服务指:科研仪器设备租用(使用)、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可靠性验证、概念验证服务。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以开票时间为准。科研仪器设备租用(使用)需通过闽西南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https://mxnyqgx.sti.xm.gov.cn/JFSSP/)。

  2.每年第三季度申报,采取线上申报模式,全程网办。

  (四)需提交材料

  1.合同(科研仪器设备租用/使用提供使用证明材料)。

  2.发票、支付凭证等(以提交凭证时的实付金额为准)。

  3.科技服务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知识产权受理/授权通知等,科研仪器设备租用/使用可不提供)。

  4.经营场所证明(购买/租赁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4.研发投入证明(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七、综合效益奖励

  (一)申报条件

  企业在临空科创片区实际经营场所不小于1000㎡,当年度综合效益大于500万元且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度产值或营收6%。

  (二)奖励条款

  1.对于当年度综合效益在500万元—2000万元区间的企业,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2.对于年度综合效益大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综合效益的6%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三年起将实行年度资金总控。(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三)申报说明

  1.年度综合效益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含研发人员工资薪酬);人员薪酬:企业所有员工薪酬;企业利润:企业营业利润,小于零时,按零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不含土地及厂房(含办公楼)(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政策有效期结束后,核算已申报《措施》第七条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获得的综合效益奖励总额,若不超过企业申报年度起累计地方经济贡献的70%,则该企业政策可再递延3年,递延年度申请的综合效益奖励不超过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70%。已申报企业后续年度不满足申报条件的,不再享受综合效益奖励。

  3.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上一年度综合效益,采取线上申报模式,全程网办。

  (四)需提交材料

  1.经营场所证明(购买/租赁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2.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①年产值或营收、年度研发投入占比;②综合效益四项指标;③纳税情况)。

  八、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奖励

  (一)申报条件

  市级及以上科技、工信、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需由以上机构占股30%及以上)在临空科创片区内运营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以下简称“基地运营单位”)。

  (二)奖励条款

  1.根据租赁或购买的技术成果转化基地面积,按当年度新增面积每1000㎡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付办公经费的50%,单家基地运营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按入驻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给予基地运营奖励,基地运营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第三年起(含第三年)基地平均每1000㎡综合贡献大于500万元可以继续享受该政策条款,反之则取消后续年度申报资格。

  (1)计入综合贡献的入驻项目必须满足在临空科创片区从事经济活动、研发投入占营收或产值超6%且申报奖励期间在基地持续运营(提供项目与基地运营单位孵化协议等证明材料)。

  (2)按入驻企业综合贡献值分段给予基地运营单位奖励:

  若100万元≦综合贡献<200万元,给予5万元/每家;

  若200万元≦综合贡献<500万元,给予10万元/每家;

  若综合贡献≧500万元,给予20万元/每家。

  (3)每1000㎡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单个基地运营单位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三)申报说明

  1.新增面积为本年度基地面积与该基地已获得补贴的面积差额,每1000㎡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费用补贴,不足1000㎡的部分不予补助。

  2.办公经费由基地运营单位的支出构成,主要包括基地租金、装修费用、人员薪酬(按基地运营人员名单)以及设备购置(办公设备/科研设备)费用。

  3.综合贡献=研发投入+人员薪酬+利润+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含研发人员工资薪酬);人员薪酬:企业所有员工薪酬;利润:企业利润小于零时,按零计;固定资产折旧:不含土地及厂房(含办公楼)。

  4.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基地开办费用补贴,第三季度申报综合贡献奖励。

  (四)需提交材料

  开办费用补贴需提交材料:

  1.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证明复印件,基地运营单位为其关联单位的,还需提供股东占股30%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2.经营场所证明(购买/租赁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3.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基地租金、装修费用、人员薪酬以及设备购置(办公设备/科研设备)费用。

  综合贡献奖励需提交材料:

  1.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基地运营方出具,包含入孵企业综合贡献计算所需相关佐证材料情况,孵化协议等入驻经营证明材料)。

  九、其他事项

  (一)《措施》第四条人才就业奖励相关申报工作,由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发布申报通知。

  (二)补助、奖励等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企业或个人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取消享受《措施》有效期内申请补助、奖励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或机构、个人享受中央、省、市和各区制定的扶持政策,除《措施》第五条款外,其余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个人不予支持。

  (五)本申报通知由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厦门临空经济片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临空科创片区范围

  

 

 

厦门市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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