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4-02-01-2022-005
  • 备注/文号:厦翔教〔2022〕13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2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6 15:38

各镇(街):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助学政策体系,帮助低保、低收入等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解决就学问题,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经研究,现修定并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翔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

 

 厦门市翔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助学政策体系,帮助低保、低收入等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解决就学问题,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参照《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9〕22号)精神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助对象范围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本人家庭户籍在翔安区(包括因升学将户籍由翔安区迁至所就读大学所在地)的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本办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高职招考)被录取并注册在学的大学生,不包含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通过中考被录取就读“五年专”以及通过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等成人考试形式取得大学学籍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补助。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及认定等级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学生本

  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和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民政部门认定,失去父母或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七)、(八)类学生。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特别困难家庭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10000元补助[有教育基金的镇(街),由镇(街)教育基金承担5000元,区财政承担5000元;无教育基金的镇(街),由镇(街)承担5000元,区财政承担5000元];

  困难家庭在校大学生受教育层次为本科,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5000元补助;

  困难家庭在校大学生受教育层次为专科,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3000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每年10月20日前,由申请补助的大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金申请表》(表格统一向所在村居领取或在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angan.gov.cn下载)并如实填写后送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申请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除提交《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金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本人在厦门地区办理的储蓄卡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困难有效凭证;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相关有效凭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相关有效凭证。

  第六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每年的

  11月10日前召开村(居)两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资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花名册于11月15日前送至所在镇(街)。

  第七条  各镇(街)负责对村(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审议确定补助对象。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补助款发放到补助对象的储蓄卡中,并将补助对象花名册及发放情况送至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监管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助学金用于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补助。

  第十条  各镇(街)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人和事。

  第五章 政策宣传

  第十一条  每年的7月至8月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活动宣传期。

  区教育局要在宣传期中,及时发布《致全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一封信》,并在翔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全面宣传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

  各镇(街)要负责做好本辖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活动宣传发动工作。

  各村(居)要负责将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规定及申报程序告知拟申请补助的大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翔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厦门市翔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翔安区低保、低收入、城乡困难家庭及孤儿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办法》(厦翔政〔2017〕90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金申请表;

       2.翔安区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金申请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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