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翔安区精神病残疾人住院给予补助的暂行办法_惠民实事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7月12日 星期六

翔安区民政局
  • 索 引 号:XM06106-05-04-2011-001
  • 备注/文号:厦翔残联〔2011〕5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5-12
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翔安区精神病残疾人住院给予补助的暂行办法
时间:2011-05-19 09:33

各镇(街、场)残联:

为减轻精神病残疾人家庭负担,让更多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最大限度减少精神病人家庭的经济压力。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精神病残疾人实施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助对象: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翔安区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残疾人;

3、当年有入住厦门仙岳医院、南山疗养院等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

1、一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元补助;

2、二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1800元补助;

3、三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1500元补助;

4、四级精神残疾人每年最高给予1200元补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厦门仙岳医院或南山疗养院等精神病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和发票、第二代《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镇(街、场)残联对所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3、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发放补助金,定期将补助情况通报给各镇(街、场)残联。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场)残联、各村(居)残协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摸底工作,深入对象家中,了解他们的生活治疗情况,要认真按条件进行初审确认。

五、本办法暂行一年,由区残联负责解释,时间从201111日至20111231日。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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