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经费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局务会同意,在《翔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翔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规范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经费管理,根据《翔安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厦翔司[2017]18号)(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岗位补贴
第二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考核发放对象,专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考核时间。采取季度考核的形式,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底前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各镇(街)属地司法所负责考核本辖区村(居)调委会主任。
(二)各村(居)调委会主任组织考核本村(居)调委会其他成员,并提交属地镇(街)司法所复核。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基础成绩(分值60分)
村(居)人民调委会委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社会维稳工作,未发现有严重失职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得60分。调委会委员不认真履职被投诉经查实,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减5分,有严重失职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基础成绩得0分。
(二)业务成绩(分值30分)
1、口头调解案件:每件5分。调解员单独调解的得5分;联合调解的,主要调解员得3分,参与的其他调解员共得2分。
2、形成调解卷宗的调解案件:每件10分-25分。主要调解员1人的得15分,主要调解员为2人的每人各得10分,参与的其他调解员每人得2分。
3、信息报送
信息包括矛盾纠纷信息和社会维稳信息两类,第一报送人报送以下信息并经审核属实的,每条信息加2分。
(1)矛盾纠纷信息报送
①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对他人实施行凶报复的。
②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
③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准备实施械斗的。
④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到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阻拦工程施工的。
⑤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到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地带、公共场所静坐、示威游行的。
⑥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到区级以上党政机关上访、静坐、示威游行的。
(2)社会维稳信息报送
①报送涉及20人以上,对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维稳信息的。
②报送涉及20人以下,但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引发公众不安等严重后果的维稳信息的。
③报送进京上访或5人以上到省、市上访,30人以上到区、镇(街)上访的维稳信息的。
业务成绩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第六条加分项目(分值10分)
(一)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联络工作的,每项每人得2分。
(二)村(居)调委会主任(兼任村居法律顾问联系人)认真履行村居法律顾问联络工作的,每月得1分(每季度得3分)。
第七条扣分项目(分值10分)
(一)调解员无故缺席各级例会的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分。
(二)未及时报送重大疑难纠纷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每件扣5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件扣10分。
第八条 考核等级界定。季度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1分-89分)、一般(65分-70分)、合格(60分-64分)、不合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人民调解员岗位补贴根据村(居)调解员岗位工作季度考核结果,按人均240元/季度分五个等级发放,分为优秀:500元-2000元/季度,良好:240元-500元/季度,一般:50元-240元/季度,合格:50元/季度,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一年内,调委会主任两次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建议该调委会给予更换人选。
(二)以镇街为单位综合计算该镇街所有村居调委会成员的补贴总额,并按照以下原则适用考核结果:
1、考核合格的补贴,每人50元/季度;
2、考核为一般、良好、优秀的补贴,扣除合格调解员补贴金额后的资金余额(以下简称余额)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最终补贴金额:
①余额充足时,按照每个考核等级的最高档进行补贴:即一般的每人240元/季度、良好的每人500元/季度、优秀的每人2000元/季度发放;
②余额不足以分别按照每个考核等级的最高档发放时:
先行调整优秀等级的补贴金额,一般、良好等级的仍按照最高档次发放。优秀等级补贴调整方式为:(余额-一般调解员补贴总额-良好调解员补贴总额)/总优秀分值*个人分值即为优秀个人的补贴金额。
优秀等级补贴调整后,补贴金额仍无法保障优秀等级最低档次,即每人500元/季度的情况下,则优秀等级的按照该等级的最低档即每人500元/季度,一般的按照每人240元/季度发放,再参照前款优秀等级补贴的调整方式计算良好等级的补贴金额。
良好等级的补贴调整后,补贴金额仍无法保障良好等级最低档次,即每人240元/季度的,则优秀、良好等级均按最低档次发放,即良好的每人240元/季度、优秀的每人500元/季度发放,一般等级的补贴金额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③当季度考核后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依次累加到下一个季度考核补贴金额中。结余不跨年累加。
第三章 重大、疑难案件补贴
第十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是指基层调委会成功调解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补贴。
第十一条 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标准。
(一)涉及人员死亡的,一般案件补贴600元,有向区司法局提交书面情况报告或与其他部门联动调解的补贴1000元。
(二)调解协议达成的总给付金额 5万以上8万以下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每件补贴500元。
(三)调解协议达成的总给付金额8万以上10万以下的,每件补贴600元。
(四)调解协议达成的总给付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每件补贴700元。
(五)调解协议达成的总给付金额20万以上40万以下的,每件补贴800元。
(六)调解协议达成的总给付金额40万以上80万以下的,每件补贴900元。
(七)调解协议达成的总给付金额80万以上的,每件补贴1000元。
(八)经区级及以上信访部门登记或批转,且涉案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每件补贴600元。
(九)其他影响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经该镇(街)司法所详细描述整个案件调解经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基层科综合分析初审后,报请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评定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基层科科长、各司法所所长为小组成员)判定是否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确定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500元。
以上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
第十二条 司法所负责按相关要求向司法局报送重大、疑难案件补贴资料,经区司法局审查、审核、审批后发放。
第四章 信息费
第十三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把本辖区里有可能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报告给村(居)、镇(街)调委会、纠纷解决服务中心或区级人民调解中心,并经核实确有其事的,给予第一报送人信息费。
第十四条信息情形
(一)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对他人实施行凶报复的。
(二)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
(三)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械斗的。
(四)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到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阻拦工程施工的。
(五)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到公路、铁道等重要交通地带、公共场所静坐、示威游行的。
(六)报送纠纷当事人流露、扬言和准备实施到区、市、省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访、静坐、示威游行的。
(七)报送其他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
第十五条 信息费标准
(一)对社会稳定影响不大的矛盾纠纷,给予50元/件的信息费。
(二)涉及20人以上对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或者涉及人数20人以下,但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引发公众不安等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给予200元/件的信息费。
(三)进京上访的;5人以上越级到省、市上访的;30人以上到区、镇(街)党政机关上访的;蓄意制造群体性械斗、阻挠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堵塞交通及破坏重要公共设施的,给予500元/件的信息费。
第十六条 司法所负责及时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上报,并向区司法局报送支付信息补贴的相关资料。经区司法局审查、审核、审批后发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翔安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日以来的岗位补贴、重大疑难案件补贴、信息费,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