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7-01-00-2021-004
  • 备注/文号:厦翔司〔2021〕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10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建立翔安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制度的工作意见通知
时间:2021-03-10 09:26

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各内设机构: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翔安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制度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翔安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值班律师制度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翔安区司法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落实律师值班制度。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法援[2019]1号)、《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4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翔安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地点位于区投资大厦七楼,以下简称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定员、定时、定岗,直接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事项来电来访接待咨询、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依法维权引导等工作。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律师值班提供办公室接待场所和办公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 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一)为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对来电来访咨询情况进行登记;

(二)协助做好农民工涉法涉访维权案件的接访和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或仲裁、诉讼、复议等途径及其他合法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三)负责对农民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即时引导或协助农民工申办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对缺乏相关证据需要查证的,应及时引导农民工收集或转呈劳动行政部门协助查证,待材料收集完整后再引导至区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耐心指导其参与仲裁或诉讼;

(四)开展农民工权益保障、维权引导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和宣传;

(五)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案件;

(六)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 值班律师进驻工作站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时间为每周周一、周三上午(8:30-11:30)。不定期时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群体性劳动争议接访、办案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参与接访、疏导、处置。

第五条 值班律师的服务行为应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政府、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值班律师应全面履行值班工作职责、遵守各项服务制度。为来电来访农民工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值班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保证服务行为无损于政府为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业形象。

    值班律师上岗服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向来电来访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财物或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除法律援助事务外,不得接受来电来访农民工的委托代理。

    值班律师不得误导来电来访农民工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诱导来电来访农民工以非法或非理性方式维权。

第八条 值班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相关服务制度的,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注销其值班律师的志愿者资格,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值班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建立完善工作对接,良性互动交流机制,密切配合,交流信息,协调解决工作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来电来访农民工在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涉法涉访问题。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管”的工作原则,及时审查、受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工作站值班律师引导和转送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的值班补贴,由区司法局以区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列支,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的补充修订及解释权由区司法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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