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翔安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师值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_机构职能人事任免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6月22日 星期日

翔安区司法局
  • 索 引 号:XM06107-01-00-2023-003
  • 备注/文号:厦翔司〔2023〕1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5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翔安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师值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28 09:17

  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各内设机构: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关于建立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的工作意见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翔安区司法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落实律师值班制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定员、定时、定岗,直接参与劳动者劳动争议事项来电来访接待咨询、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依法维权引导等工作。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律师值班提供办公室接待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便利。

  第三条 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一)为劳动者无偿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解仲裁及诉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对来电来访咨询情况进行登记;

  (二)协助做好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涉法涉访维权案件的接访和疏导工作,引导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申诉或仲裁、复议、诉讼等途径及其他合法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三)负责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向劳动者告知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范围、程序等,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即时引导或协助劳动者申办法律援助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对缺乏相关证据需要查证的,应及时引导劳动者收集或转呈劳动行政部门协助查证,待材料收集完整后再引导至区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耐心指导其参与仲裁或诉讼;

  (四)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权引导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和宣传;

  (五)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制定的相关制度,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值班律师进驻工作站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周一、周三、周五上午(8:30-11:30)。不定期时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群体性劳动争议接访、办案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参与接访、疏导、处置。

  第五条 值班律师的服务行为应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政府、社会和群众监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每月上旬将上个月律师值班及签到情况通报至向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六条 值班律师应全面履行值班工作职责、遵守各项服务制度。为来电来访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值班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保证服务行为无损于政府为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业形象。

  值班律师上岗服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向来电来访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财物或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私加联系方式;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除法律援助事务外,不得接受来电来访劳动者的委托代理。

  值班律师不得误导来电来访劳动者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诱导来电来访劳动者以非法或非理性方式维权。

  第八条 值班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相关服务制度的,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注销其值班律师的资格,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值班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建立完善工作对接,良性互动交流机制,密切配合,交流信息,协调解决工作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来电来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涉法涉访问题。

  第十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管”的工作原则,及时审查、受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工作站值班律师引导和转送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厦司规〔2020〕2号)的规定,落实值班律师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值班律师补贴。

  第十二条 本工作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翔安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制度的工作意见通知》(厦翔司〔202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工作意见未尽事宜的补充修订及解释权由区司法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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