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7-02-00-2022-010
  • 备注/文号:厦翔司〔2022〕16号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31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关于印发 翔安区2022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0-31 08:51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司发〔2018〕6号)和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19〕61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研究制定了《翔安区2022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至翔安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2022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

  为推进司法公正,确保本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按照《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司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选任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开展选任工作,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为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坚持依法民主。遵循《人民陪审员法》和有关选任工作规定,严格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讲求科学方法;

  3.坚持公开公正。及时公开选任条件、选任方式、选任程序、选任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4.坚持协同高效。区司法局、区法院、公安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谋划和推进,形成分工协作、良性互动、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1.牵头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成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对接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安装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3.牵头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统筹实施;4.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发动及社会公告工作;5.组织报名登记,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6.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工作,及时采集信息并建立候选人信息库,进行资格审查,告知符合选任条件候选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征求其意见,确定拟任人选并向社会进行公示;7.配合区法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关材料;8.配合区法院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9.配合区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宣誓就职工作;10.配合区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11.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法院的主要职责

  1.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确定随机抽选以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选任名额数;2.会同区司法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布选任公告;3.配合开展随机抽取候选人、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信息库工作;4.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进行资格审查;5.配合征求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意见;6.配合确定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等工作;7.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8.会同区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9.会同区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10.会同区司法局做好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11.其他相关工作。

  (三)公安分局的主要职责

  1.配合区司法局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发动工作;2.依法按需求的数额及法定的条件从辖区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3.及时向选任领导小组提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协助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信息库工作;4.协助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信息核查和资格审查;5.协助征求随机抽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意见;6.协助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工作;7.其他相关工作。

  三、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以选任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翔安区户籍或在翔安区居住一年以上(由翔安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但工作单位须在翔安辖区内);港澳籍陪审员选任条件: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在厦门市翔安区投资、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公民;

  7.热爱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分为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三种,以随机抽选为主。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拟任人民陪审员名额的五分之一。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选任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年11月下旬前完成)

  1.成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康志然 区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王文曲 区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何振邦  区法院政治部主任    

  黄水盼  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司法局。

  办公室主任:王健敏  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周燕芳  公安分局人口科科长

  方圆圆  公安分局人口科民警

  陈梦青  区法院四级主任科员

  2.制定选任工作方案。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流程,做好选任工作准备。

  3.确定选任名额数。

  (1)区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排除和任职禁止等情形进行摸排统计,确认拟留任人民陪审员67人。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法官数的三倍。区法院根据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确定当次拟增补人民陪审员26人。

  (3)区法院及时将拟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通报区司法局,会同区司法局确定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21人、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5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1月下旬-2023年3月下旬)

  1.发布公告(2022年11月下旬—12月下旬)。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区司法局通过司法所将公告张贴到镇(街)。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方式、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2.产生候选人(2023年1月上旬)。

  (1)随机抽选。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需求,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数(即26人)的5倍比例随机抽选130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对候选人进行初步核查,排除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区司法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征询上述候选人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向,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同意担任的,告知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并到区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基本资料,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和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区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选任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并现场提交相关基本材料,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和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报名登记,并现场提交相关基本材料,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和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3.资格审查(2023年1月中旬)。

  (1)区司法局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审查外,还应就其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2)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区司法局,提供本辖区内年满28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进行资格审查。

  (3)区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及是否属于连任人民陪审员等事项进行审查。

  必要时,资格审查小组可派人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依托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4.确定人选(2023年1月下旬)。

  (1)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从经随机抽选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5.任前公示(2023年2月上旬)。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提请任命(2023年2月中旬-2023年2月下旬)。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区司法局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7.公告(2023年3月上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8.通知和报备(2023年3月上旬-3月中旬)。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区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上报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9.就职宣誓(2023年3月下旬)。人民陪审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三)工作总结阶段

  认真研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边推进、边研究、边完善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选任工作制度。每一次选任工作结束后,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应当及时形成选任工作总结,逐级报送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

  六、选任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区司法局、区法院、公安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把选任工作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协作,形成部门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联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建立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推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选任程序,注重工作实效。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原则和程序要求,严谨细致落实好每个环节,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区司法局、区法院、公安分局要密切配合,做好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四)强化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认识,增强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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