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7-02-00-2023-003
  • 备注/文号:厦翔司〔2023〕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5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8-15 08:29

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各内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5日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选派或者安排值班律师等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活动。

  区司法局指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每月选派值班律师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每周一下午、每周二下午及每周四上午、下午协调安排值班律师到区检察院开展法律帮助等工作;非值班时间,区检察院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出具法律帮助通知函至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予以配合安排。

  第四条 选派至区检察院的值班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应当将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记入工作台账并形成工作卷宗,按照规定时限移交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六条 选派到区检察院的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揽案件、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区检察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律师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便利,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二)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处理;

  (三)为律师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等提供便利;

  (四)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五)对律师值班进行监督,每月上旬将上个月律师值班及签到情况通报至向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八条  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选派到区检察院值班律师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二)对律师进行监督、指导;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

  (四)定期评估值班律师服务质量,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律师值班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和值班律师可以通过案例评析、联合培训、集中研讨、专题讲座、辩论赛等形式,积极搭建业务交流平台,加强律师和检察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值班的过程中,发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有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检察院提出;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律师值班过程中有不当或违规行为的,依法向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和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厦司规〔2020〕2号)的规定,落实值班律师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值班律师补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份后未发放的值班律师补贴按本细则落实。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办理。《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印发关于设立区检察院律师办公室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检会〔201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翔安区司法局、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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