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0-2017-002
- 备注/文号:厦翔司〔2017〕3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0-09
各科、所、中心: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厦翔司〔2017〕15号),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2017年度第二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按方案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2017年度
第二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对象
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8426606720T)
二、检查组成员
根据《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翔审改办[2017]4号)要求,检查组成员按照随机抽查方式产生。2017年10月9日,通过“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随机抽取检查组成员,成员如下:
陈上海:翔安区司法局马巷司法所 执法证号 350034
宋 帅: 翔安区司法局马巷司法所 执法证号 040081
三、检查时间
2017年10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依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包括:⑴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工作,以及完成情况;⑵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⑶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⑷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⑸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⑹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检查步骤
(一)自查
10月23日之前,请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实施检查
10月31日,我局检查组将根据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的抽查事项、抽查内容,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指标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结果。
(三)情况通报
检查组在本次检查结束后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通报,由综合科负责通过翔安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有关要求
1.检查组成员要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严格依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作风要深入、检查要全面,要敢于指出问题,实事求是地全面反馈被检单位的情况。
2.检查组在本次抽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随机抽查情况通报,经法律服务科报综合科向社会公布。在今后对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或个人表彰奖励工作中,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将作为评分依据之一。
3.法律服务科要负责检查活动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检查过程中拍照存档工作。
联系人:郭珍 联系电话:7889825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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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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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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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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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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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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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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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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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2.《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3.《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闽司〔2015〕13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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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翔安区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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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
2.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4.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5.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6.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暂行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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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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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