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5-011
  • 备注/文号:翔财采〔2025〕5号
  •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5-09-12 17:22

  投诉人:哈尔滨屹辰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永盛太古厨具城

  法定代表人:孙胜龙  

  被投诉人1: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民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简顺展

  被投诉人2: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坂上社37号火炬新科广场2号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薛昭成

  投诉人哈尔滨屹辰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辰胜公司”)参与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建公司”)代理的“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厨房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213]MJGC[GK]2025001)的采购过程中,对闽建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翔安职校”),采购标的为“厨房设备”。该项目采购预算230万元,最高限价179.7837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并于8月15日、8月28日和9月4日三次发布更正公告。屹辰胜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翔安职校和闽建公司于8月1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5年8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翔安职校、闽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屹辰胜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回复函不规范,答复缺少必要的内容,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回复。

  屹辰胜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事项1、2的答复仅笼统陈述“经采购人需求调研,该条参数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结论,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事项3的答复为“详见更正公告”,缺乏必要的内容。

  投诉事项2:拟采购设备中“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英文提示”中的“英文”设置不合理。

  屹辰胜公司认为:该设置违反国家语言使用规范,缺乏必要性和实用性,属于不必要的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投诉事项3:拟采购设备中“双温四门高身柜”的技术参数要求“独有除霜程序设定”设置不合理。

  屹辰胜公司认为:该产品技术参数对除霜功能表述为“独有除霜程序设定”而非如“自动除霜功能”等行业通用术语,隐含该程序为某一供应商或品牌所独有,排斥潜在竞争者。

  投诉事项4:该项目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设置不合理。

  屹辰胜公司认为: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将“投标人承诺自行承担作业人员工伤风险”作为评分项属于违规设置。一是法定责任不可通过合同约定免除,二是该评审因素与货物采购的技术参数、履约能力等无直接关联。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中不合规之处。

  被投诉人1翔安职校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回复。一是采购人需求调研的三个品牌涉及商业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并非投诉人所述“代理机构回复笼统并未通过证据证明”。二是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投诉人质疑事项3涉及内容进行更正。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18日回复质疑。更正公告上已明确更正内容,且所有潜在供应商均能收到该更正公告的内容,故代理机构答复并未缺少必要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2。“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的参数要求“并有中英文提示”已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为“并有中文提示”。

  关于投诉事项3。“双温四门高身柜”的参数要求“独有除霜程序设定”已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为“自动除霜功能”。

  关于投诉事项4。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内容已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为“投标人为投入本项目的作业人员购买意外险的,得5分。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完整的不得分。”

  被投诉人2闽建公司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回复。一是采购人需求调研的三个品牌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并非投诉人所述“代理机构回复笼统并未通过证据证明”。二是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投诉人质疑事项3涉及内容进行更正。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18日回复质疑。更正公告上已明确更正内容,且所有潜在供应商均能

  收到该更正公告的内容,故代理机构答复并未缺少必要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允许中英文并存情形。食堂员工并无限制国籍,存在外国国籍员工的可能性。故设置“并有中英文提示”,该参数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及实用性。“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的参数要求“并有中英文提示”系经采购人需求调研,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此处省略代理机构所述5个品牌名称)符合要求。该参数设置符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第四条:“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的规定。“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的参数要求“并有中英文提示”为未标“★”的内容,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要求,且该参数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故该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排他性。

  “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的参数要求“并有中英文提示”已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为“并有中文提示”。

  关于投诉事项3。“双温四门高身柜”的参数要求“独有除霜程序设定”系经采购人需求调研,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此处省略代理机构所述5个品牌名称)符合要求。该条参数设置符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第四条:“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的规定。故该参数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品牌。“双温四门高身柜”的参数要求“独有除霜程序设定”为未标“★”的内容,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要求,且该参数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故该参数不存在排他性。

  “双温四门高身柜”的参数要求“独有除霜程序设定”已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为“自动除霜功能”。

  关于投诉事项4。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技术和服务要求“2.9投标人拟投入的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作业经验,专业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作业证书。作业人员的工伤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意外事故或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规定要求。

  要求投标人承诺承担投标人作业人员的工伤风险,并非为了免除供应商的法定责任,而是让投标人更加注重作业安全。安全作业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既与本项目合同履行相关。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

  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内容已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发布

  更正公告更正为“投标人为投入本项目的作业人员购买意外险的,得5分。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完整的不得分。”

  经调查,我局查明: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查翔安职校和闽建公司于8月18日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内容,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所作出的答复内容除“经采购人需求调研,该条参数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外,还包含被投诉人以其观点对该两项参数设置合理性的解释。但是被投诉人认为采购人需求调研中符合该参数的货物品牌名称属于不予公开信息未提供给投诉人,却未向投诉人解释说明该信息不予公开的相关规定。因此,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的答复内容不属于投诉人所称的“笼统陈述”,但不符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的通知》(厦财采〔2021〕6号)第三部分第六点第(一)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有针对性、实质性地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向供应商解释说明不予公开的相关规定。”的规定。

  经核查翔安职校和闽建公司于8月18日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内容,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3所作出的答复仅为“详见更正公告”六个字,明显缺乏具体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1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查招标文件附件《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内厝新校区食堂厨房设备清单》,编号“1G13”的设备为“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技术参数要求“…4.具有功能:①具有中文显示故障代码显示:无锅、超温、电压、传感、②具有电量累计功能、③具有实时档位对应实时功率功能、④具有防误动作开关,可一键停止加热,并有中英文提示。”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厨房设备”,“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作为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之一,用于学校食堂烹饪食材,并无其他用途需要。招标文件对于“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具有“中英文提示”技术参数要求的设置,明显不符合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仅有中文提示的产品。闽建公司所述“该参数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故该参数无限制性、排他性”系对“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规定的片面理解,“参数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系“参数无限制性、排他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闽建公司所述“食堂员工并无限制国籍,存在外国国籍员工的可能性”,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2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招标文件附件《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内厝新校区食堂厨房设备清单》,编号“1J02”的设备为“双温四门高身柜”,技术参数要求“…7.数字温控器,控制准确,独有除霜程序设定,感温探头位置在回风口风扇罩处(温差小,温度稳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厨房设备”,“双温四门高身柜”作为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之一,用于学校食堂冷藏食材,并无其他用途需要。“独有”指“独自具有或特有”。招标文件对于“双温四门高身柜”具有“独有除霜程序设定”技术参数要求的设置,明显不符合实际需要。关于“参数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与“参数无限制性、排他性”的关系,前文已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3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

  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规定:“投标人承诺:投标人作业人员的工伤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意外事故或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得5分。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完整的不得分。”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生工伤,其工伤责任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相关当事人不因投标人的书面承诺而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因投标人未书面承诺而承担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的内容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4成立。

  经核查,闽建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评分项目第7项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部分技术和服务要求2.9项内容以及招标文件附件《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内厝新校区食堂厨房设备清单》关于“电磁单头高背矮汤炉”、“双温四门高身柜”技术参数内容,修改内容如被投诉人答复所述,情况属实。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鉴于该项目未进入评审阶段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按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事项1、2、3、4均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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