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5-013
  • 备注/文号:翔财罚决字〔2025〕5号
  •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7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9-17 17:32

  当事人:厦门利兴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W1CEN6Q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17号奥佳华集美创新大楼902-3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凉

  根据采购人厦门市翔安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厦门市华沧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反映的材料,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司在“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13]HC[TP]2024003-1,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与福州今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成公司”)串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于2024年12月9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12月13日组织评审。该项目《供应商签到表》显示,你司与今成公司均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我局书面反映,你司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与今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一致”。

  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司否认与今成公司事先接触,但承认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的客户端内部识别码和MAC地址一致的情形属于串通情形。你司于2025年7月31日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经核查,我局查明以下情况:1.根据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MAC地址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司与今成公司的项目内部识别码、MAC地址均相同。2.另向博思公司调查核实,其《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显示,不同的投标(响应)人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一致,即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不同投标(响应)人之间存在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会导致其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亦是一致。3.该项目响应文件解密环节即发现异常,项目采购失败,未产生成交供应商。4.你司未参加该项目后续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5.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61.5万元,未收取谈判保证金。

  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二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结果公告;2.该项目《供应商签到表》;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关于[350213]HC[TP]2024003-1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二次)项目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解密异常的报告》及附件;4.我局致博思公司的《协助调查函》;5.博思公司致我局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6.我局向你司发出的《政府采购调查通知书》;7.你司致我局的《关于高中部图书馆定制柜、家具等(二次)项目的情况说明》;8.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9.你司致我局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0.我局致采购人的《协助调查函》;11.采购人致我局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我局认为,你司与今成公司均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阶段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MAC地址均相同。经博思公司确认,不同投标(响应)人之间存在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会导致其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亦是一致。因此,你司与今成公司在该项目中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你司对此作出解释但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第一点第(二)项第1点以及第二点的规定,你司与今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2日,我局向你司发出《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翔财罚先告字〔2025〕5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复函声明不再陈述、申辩。

  鉴于你司未成交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你司针对存在的不足积极进行整改;你司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12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61.5万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仟零柒拾伍元整(8075元)的罚款。

  限你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一般缴款书(缴款码:35021325000001509326)缴入厦门市翔安区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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