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08-10-00-2026-007
  • 备注/文号:翔财采〔2026〕1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0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6-03-06 14:12

  投诉人:龙岩市康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金岗新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苏玲玲  

  被投诉人1: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机场北路476号4楼

  法定代表人:陈团生

  被投诉人2: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卫生院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240号

  法定代表人:洪雄

  相关供应商:江西促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高新区工业大道3号(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宿舍楼3层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廖章俊

  投诉人龙岩市康瑞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达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内厝卫生院影像设备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350213]wx[GK]2025008-1)的采购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卫生院(以下简称“内厝卫生院”),采购标的为“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DR)”和“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BCT)”。该项目采购预算105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5年11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12月10日开标评标,12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康瑞达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2月26日两次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变更中标供应商为江西促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促迪公司”),2026年1月7日第三次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更正促迪公司评审总得分。康瑞达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万翔公司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6年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内厝卫生院和相关供应商促迪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万翔公司、内厝卫生院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康瑞达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促迪公司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障资金,不具备投标资格。

  康瑞达公司认为: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促迪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0。促迪公司系2025年12月29日康瑞达公司提出质疑后补缴2025年6月至11月的社保。

  投诉事项2:促迪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康瑞达公司认为:促迪公司所投产品(朗视 Smart3D-Xs)彩页手册显示,该产品6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万翔公司在该项目质疑答复中明确其中2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促迪公司评审总得分予以扣除2分。而促迪公司于投标文件中对全部技术和服务要求均作“无偏离”响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万翔公司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泄露招标保密信息,违规评标操纵评标结果损害财政与投诉人利益。

  投诉请求:核实促迪公司社保缴交情况;对促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查处万翔公司违法行为;恢复投诉人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1万翔公司答复意见:

  万翔公司收到康瑞达公司质疑函后,向促迪公司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促迪公司提供社保缴交记录、被质疑投标产品的技术相关佐证材料予以核对,并进行书面说明。同时向促迪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视公司”)发出《关于核实投标产品技术的咨询函》。万翔公司收到相关答复后,组织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

  促迪公司提供了2025年6月至11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经资格审查小组协助质疑答复核查,促迪公司提供的材料与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依法缴交社会保障资金”内容相符,满足资格性审查要求,资格审查情况维持原评标结果。

  康瑞达公司提起投诉后,万翔公司要求促迪公司提供2025年社保缴交记录底单(须附有具体的缴交时间)复印件及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促迪公司予以回复。经核查,促迪公司于2025年每月初缴交人员社保,并不存在投诉书中所述2025年的社保为后续补缴的情况。

  2.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促迪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产品技术白皮书》、制造商朗视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及促迪公司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核查,促迪公司提供的《质疑回复函》中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技术白皮书》一致,促迪公司的技术评分总分由55分更改为53分,评分总分90.81更改为88.81分。促迪公司所投产品两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但不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3.关于投诉事项3

  该投诉事项不在质疑事项范围内,属于无效投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明确写明“10.1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康瑞达公司在投标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所有投标产品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故在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促迪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时被认定其不满足符合性要求从而导致投标无效。万翔公司编制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没有泄露招标保密信息,并不存在违规评标操纵评标结果的情况。

  被投诉人2内厝卫生院答复意见:

  1.关于投诉事项1

  为核实该投诉事项真实性,根据内厝卫生院核查要求,万翔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向促迪公司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明确要求其提供2025年社保缴交记录底单(附具体缴交时间)复印件及原件核对。2026年1月22日,江西促迪公司提交回函及相关社保缴交佐证材料,万翔公司同步将材料报送内厝卫生院。

  经内厝卫生院及万翔公司联合核查确认,促迪公司2025年具有按月缴纳社会保险金记录,不存在投诉书中所述“2025年社保为后续补缴”的情形。

  2.关于投诉事项2

  针对该投诉事项,内厝卫生院要求万翔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复核工作。2026年1月6日,评标委员会在内厝卫生院全程监督下,对照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促迪公司投标文件、促迪公司提供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制造商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及质疑回复材料等,进行逐项细致核对。

  核查结果显示,促迪公司所投产品部分技术参数虽与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不符,但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根据评标委员会核查意见,已对其技术评分进行调整,技术评分由55分更正为53分,综合评分由初始90.81分更正为88.81分,调整后仍维持其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结果。

  3.关于投诉事项3

  关于投诉人投标被认定无效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0.12条明确规定“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所有投标产品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投标符合性审查要求。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促迪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阶段依法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该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投诉人投标被认定无效系投诉人自身投标准备不充分导致,与招标流程及核查工作无关。

  关于“违规操纵评标结果”问题。内厝卫生院作为采购主体单位,对本项目采购全流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万翔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小组、项目评审、质疑答复、结果更正等各环节均形成完整记录及佐证材料。

  相关供应商促迪公司答复意见:

  1.关于投诉事项1

  促迪公司投标时已按要求提供了《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2026年1月4日已向万翔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不存在一次性补缴情形。康瑞达公司质疑促迪公司投标后补缴社会保障资金,是不懂法律法规。

  针对投诉事项1,促迪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促迪公司《社会保险费完费证明》(费款属期为2025年6月至11月,税务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茶山税务所);银行回单凭证12份(记账时间为2025年6月至11月)。

  2.关于投诉事项2

  促迪公司按招标文件响应提供了相关技术偏离表、技术佐证材料,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促迪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偏离情况已在投标文件中逐条详细响应,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康瑞达公司质疑的参数,其中部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为厂家早期宣传彩页或来自官网简单描述的只言片语,而厂家相关宣传材料早已更新,应以此次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针对投诉事项2,促迪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朗视公司出具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mart3D-Xs(15×10)产品技术白皮书》。

  经调查,我局查明: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1.3项“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第2点“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中,“一般资格证明文件”包含“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规定:“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促迪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于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符合上述资格审查规定。

  针对促迪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完费证明》及银行回单凭证的真实性,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该《社会保险费完费证明》显示的税务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共青城市税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调查该《社会保险费完费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促迪公司2025年6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缴交时间,并向康瑞达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调查事项以及调查所需时间。2月25日,共青城市税务局向我局书面函复确认:促迪公司于2025年6月至11月期间按月缴纳社保,其社保缴费上解入库时间与银行回单凭证时间基本相符,不存在2025年12月29日后补缴社保的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7.2项“评标标准”中,技术项第39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BCT)满足以下要求的得1分:▲全景/CT拍摄激光定位线≤2条,全景/CT拍摄摆位及扫描过程中受检者面对立柱站立,具备镜面反射与激光双重定位系统,确保定位准确。注:需按第五章第2.2条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在佐证材料上标示评分标准对应的内容,否则不得分”,技术项第40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BCT)满足以下要求的得1分:▲机器升降距离范围≥72cm,立式拍摄,双速度升降。注:需按第五章第2.2条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在佐证材料上标示评分标准对应的内容,否则不得分”,技术项第47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BCT)满足以下要求的得1分:▲一次拍摄后处理影像最大DICOM数据量≥1000幅。注:需按第五章第2.2条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在佐证材料上标示评分标准对应的内容,否则不得分”,技术项第50项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BCT)满足以下要求的得0.5分:▲正畸功能:有无网络均可一键自动标记多个分析点和190种测量项目,包含不少于23种常用测量分析方法,可调整分析点,相应测量值实时更新,可一键生成分析报告。注:需按第五章第2.2条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在佐证材料上标示评分标准对应的内容,否则不得分”。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部分“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之“品目号1-2: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BCT)”“功能要求”中,“机架系统”第3项规定:“▲全景/CT拍摄激光定位线≤2条,全景/CT拍摄摆位及扫描过程中受检者面对立柱站立,具备镜面反射与激光双重定位系统,确保定位准确”;“机架系统”第4项规定:“▲机器升降距离范围≥72cm,立式拍摄,双速度升降”;“机架系统”第5项规定:“设备底座:要求U型底座,非X型底座,方便轮椅进入”;“机架系统”第6项规定:“整机重量(含外壳):≥250kg”;“图像质量”第3项规定:“▲一次拍摄后处理影像最大DICOM数据量≥1000幅”;“主要运用软件”第5项规定:“▲正畸功能:有无网络均可一键自动标记多个分析点和190种测量项目,包含不少于23种常用测量分析方法,可调整分析点,相应测量值实时更新,可一键生成分析报告”。上述六项技术参数中,“机架系统”第5项、第6项不涉及评分,其他四项涉及技术项评分,对应分值依次分别为1分、1分、1分、0.5分。

  经查,促迪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其投标的“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的品牌型号为“朗视Smart3D-Xs”,《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对“机架系统”第3项的响应情况为:“▲全景/CT 拍摄各具备2条激光定位线,全景/CT摆位及扫描过程中受检者侧对立柱设计。使技师无需镜面反射通过激光定位可正面观察受检者面部位置,确保准确定位”,对“机架系统”第4项的响应情况为:“机器升降距离最高范围 73.5cm,立式拍摄,双速度升降”,对“机架系统”第5项的响应情况为:“设备底座:底座采用开放式非对称U型(U型升级设计)开放式底座,方便轮椅驶入”,“机架系统”第6项的响应情况为:“整机重量(含外壳):250kg”,对“图像质量”第3项的响应情况为:“一次拍摄后处理影像最大DICOM数据量1000幅”,对“主要运用软件”第5项的响应情况为:“正畸功能:有无网络均可一键自动标记多个分析点和190种测量项目,包含23种常用测量分析方法,可调整分析点,相应测量值实时更新,可一键生成分析报告”,是否偏离及说明均为“无偏离”,并针对该响应情况提供了由朗视公司出具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Smart3D-Xs(15×10)产品技术白皮书》(以下简称“《技术白皮书》”)。

  另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对促迪公司的上述技术参数按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予了相应得分。在质疑处理阶段协助质疑答复中认为,促迪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中“机架系统”第3项和第4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应技术评分项目第39项和第40项,其余四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扣除促迪公司的该两项得分后,促迪公司的得分仍为最高,不影响中标结果。  

  经核查,促迪公司于投诉答复所提供的投标产品的《技术白皮书》与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白皮书》一致,但该《技术白皮书》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与康瑞达公司提供的该产品彩页手册上的部分技术参数不一致。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朗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确认该《技术白皮书》和该产品彩页手册的真实性,以及二者技术参数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原因,并向康瑞达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调查事项以及调查所需时间。2月9日,朗视公司向我局书面函复确认:①促迪公司提供的《技术白皮书》系其出具,内容真实有效;②随着市场需求变化,其对产品页会做出针对性的升级,现已更新该产品彩页,《协助调查函》所附彩页为2023年发布的版本,现已不再使用。朗视公司同时提供了新版产品彩页复印件。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由于招标文件规定上述六项条技术参数并非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故在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经审核认定促迪公司所投产品“口腔锥形束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不满足“机架系统”第3项和第4项技术参数后,对促迪公司的该项评审因素作相应扣分处理,不影响中标结果并作出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另经查明,促迪公司针对上述六项条技术参数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系属真实,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促迪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康瑞达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就投诉事项3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事项3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属于处理投诉事项所需的必要核查工作,所需时间(自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25日止,共计1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26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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