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0-01-03-2012-001
  • 备注/文号:厦翔审〔2012〕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3-21
翔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2-03-28 08: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保密审查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十二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信息送交

  第十三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网络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送交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第十六条 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审计信息考评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科室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真实;

  (三)各科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运转程序的要求,检查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真实情况、依申请公开的办结登记情况,并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底,应当根据区政府的统一规范报告提纲对外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可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相关科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或相关科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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