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0-03-00-2010-002
- 备注/文号:厦翔审[2010]2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05
厦翔审〔2010〕24号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本局机关、事业全体人员: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33号令),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审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特制定《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2、《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3、《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审计 自由裁量权 配套制度 通知
抄送: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法制办。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2010年7月5日印发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一、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通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被审单位、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二、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通过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示在醒目位置,以方便被审单位查阅。
三、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进行公布,并允许被审单位、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设立审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92-7889836),接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咨询、举报、投诉等事项。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一、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审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而加重处罚。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审计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如下。
第一条 拟对当事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时,除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规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应包括:标题、编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交代申诉权和复议权、落款盖章、制作日期。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过程中,调阅我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时,我局当如实提供。
第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局办公室汇总全局行政处罚情况并按规定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六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案件统计情况的,由局办公室通知有关业务组限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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