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0-03-00-2015-003
  • 备注/文号:厦翔审〔2015〕25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9-25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关于印发《翔安区“以奖代补”项目专项审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9-25 09:53

本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全区共同缔造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审计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现根据《区委办关于印发<翔安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村居清风工程责任分工>的通知》(厦翔委办〔2015〕36号)要求,结合《区缔造办关于印发<翔安区以奖代补项目实指导意见>的通知》(厦翔缔办〔2015〕6号)精神,制定专项审计制度

  附件:《翔安区“以奖代补”项目专项审计制度》                                                       

                                          厦门市翔安区审计局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翔安区“以奖代补”项目专项审计制度

  一、专项审计范围

  全区范围内经区缔造办研究确认的“共同缔造·以奖代补”项目。

  二、专项审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区缔造办关于印发<翔安区“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缔办〔2015〕8号)

  (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专项审计程序

  (一)“以奖代补”项目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二)听取被审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审查账目、凭证、报表、实物,以及进行实地察看审计调查取证。

  (三)被审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账目、文件、资料,接受查询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并下达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反映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以及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等,不得隐瞒或虚报。

  )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的审计决定。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区审计局局分管领导应召集业务审理会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采纳或复审的决定。

   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进行后续跟踪检查,并将整改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

   )审计结束,对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四、专项审计内容 

  “以奖代补”项目审计包括项目审计和资金审计两部分。

  (一)项目审计 

  1项目批复及实施情况。审核项目计划是否及时批复,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建设内容有无越权调整,必要的调整是否依照管理权限履行了报批手续。

  2项目管理机制情况。审核建设项目运作过程中是否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预决算制、招投标标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等。 

  3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审核项目的各项工作是否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实,有无以旧抵新情况,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计算是否准确,竣工决算与工程概预算对比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5.项目管护及效益情况。审核项目工程的完好情况,资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后续管护措施是否落实。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目标是否达到。 

  6.项目档案及其他情况。审核项目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收集装订,项目库、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资金审计 

  1.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全面执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等有关制度,区、镇级资金运作是否规范。 

  2.资金配套及到位情况。审查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自筹资金是否按比例落实到位,各级统筹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3.资金拨付及报账情况。审查项目资金是否按合同规定和奖补方案予以拨付,支付工程款是否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资金报账手续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4.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是否全部完成,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挪用、抵顶、滞留、虚拨财政资金等情况,前期工作费(项目管理费)是否符合规定的列支范围,项目是否存在资金缺口。 

  5.财务管理及财务档案情况。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账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金决算及统计报表是否规范,财务档案是否齐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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