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集中核准工作的通知_医疗卫生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7月10日 星期四

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索 引 号:XM06112-08-06-2023-002
  • 备注/文号:厦翔卫〔2023〕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3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集中核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23 15:32

各区管门诊部、诊所、村卫生所:

  为进一步加强区管社会医疗机构及村卫生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集中核准工作,现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核准对象

  拟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执业活动的区管门诊部、诊所、村卫生所。

  二、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

  拟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诊疗的区管门诊部、诊所及村卫生所,于区卫健局下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提交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申请表(附件1)、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表(附件2),并由卫生计生监督所收集汇总上报区卫健局医政科。

  (二)培训考核

  委托市医学会(或第五医院)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临床输液反应、药物过敏反应应急处置等内容统一培训,培训后进行闭卷书面考试。

  (三)现场审核

  委托市医学会或由区卫健局医政科牵头组织第五医院专家、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员组成审核小组,对照基本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对医疗机构人员资质和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审核表(附件2)。

  现场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未合格的不予核准。

  (四)结果公示

  审核合格的,核准的医疗机构名单由区卫健局统一发文公布,并通过翔安区政府网站公布。

  三、基本标准

  (一)医疗机构人员资质标准

  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含多点执业的医师),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二)现场审核标准

  1.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输液室(区)。

  2.配备有基本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

  急救药品至少包括:50%葡萄糖注射液,盐酸肾上腺 素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阿托品注射液,速尿注射液,山莨菪碱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急救设备至少包括: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不能申请核准的情形:

  1.近3年发生医疗责任事故;

  2.当年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被我局立案处罚;

  3.当年被取消核准资质的。

  取消资质核准的情形(涉嫌违法违规的,同时依法查处):

  (1)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上述人员资质标准的医师在机构内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活动的;

  (2)医疗机构不再符合上述现场审核标准的,经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3)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滥用抗菌药物、不按规范开展静脉输液等。

  (二)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应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静脉给药和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比例,切实做到合理用药。

  (三)区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开具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不到位,予以取缔。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翔安区开展静脉给药(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申请表

  2.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表

  3.开展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审核表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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