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原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签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_妇幼保健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6月19日 星期四

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索 引 号:XM06112-08-07-2024-002
  • 备注/文号:厦翔卫〔2024〕2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原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签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1:14
 区妇幼保健院、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

  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产科于2024年3月20日注销,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取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原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签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原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签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剩余空白证均已上交,在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已全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鉴于存在因当事人或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符合条件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情况,特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原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一)申领人向区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原在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需先经原接生机构核实住院病历、原始分娩记录等有关材料信息无误,并出具《原在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亲子关系暨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申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材料和原接生机构出具的《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亲子关系暨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向区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换发。区妇幼保健院根据申领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和有关材料,按规定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和有关材料由区妇幼保健院保存。

  (二)申办人在申请办理原在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相符的,需按《福建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相符的,不予换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三)申领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需要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作为原签发机构,负责核实原签发信息,并协助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四)根据《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0〕485号)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不再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委托管理工作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回专用章并销毁。”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翔安区卫生健康局收回。

  (五)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闽卫办妇幼〔2015〕8号)规定,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应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原产科住院病历、原始分娩记录、出生证工作台账、存根及签发等资料。

  (六)区妇幼保健院应当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和《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公安局转发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厦卫基妇〔2014〕54号)要求,做好原在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工作,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专册登记,专案保管,永久保存所有相关材料。

  二、附则

  (一)本通知由翔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换发原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签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厦翔卫〔2024〕2号)作废。

  附件:《原在厦门翔安平安道医院出生的新生儿亲子关系暨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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