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3-017
- 备注/文号:厦翔农〔2023〕14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8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利益,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资源登记
第二条 村(居)集体必须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全面清查,由镇(街)组织村(居)集体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第三条 在界定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镇村(居)、村(居)之间、村(居)组等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
对存在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资产、资源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资源,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
第四条 建立村(居)集体资产登记和定期盘查制度。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五条 建立村(居)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
第六条 村集体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村级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下同)。
第七条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依托厦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适时监控、远程查询和在线分析指导。各镇(街)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管理数据录入。
第四章 资产资源评估
第八条 村(居)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村(居)集体转让、变卖资产资源;
(二)村(居)集体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
(三)村(居)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合并或者分设;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村(居)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以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
(二)集体资产报废、报损;
(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村(居)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成立的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实际情况需要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村(居)集体成立的资产资源评估小组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居)“两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可邀请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
第十一条 村(居)集体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资源评估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镇(街)备案。同时,应张榜公示7日,并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资产资源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主要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只限于商品林)、果园、池塘、虾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厂房、店面、办公用房等的发包(出租)、入股和合作经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经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以第四章为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只限于商品林)、果园、池塘、虾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厂房、店面、办公用房发包(出租)应制定发包(出租)方案和招投标方案,农村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经营,应当制定入股、合作经营投资方案。方案经村(居)“两委”会(组级资产由组委会)集体研究并提出意见,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经村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重大事项须报镇(街)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公开拍卖等公开方式;价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下进行;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竞价、公开协商、询价、邀请招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和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用途、期限、承包费或租金最低控制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店面、厂房、办公用房发包(出租)期限不超过10年。
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出租)期限不超过30年;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方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必须载明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位置、用途、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金额,股金分红、合作经营利润分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协议)应报镇(街)审核后方可签订。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须报镇(街)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十八条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出台后,纳入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体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进场交易。
第四章 资产资源处置
第十九条 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研究拟订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报镇(街)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进行评估。
(三)处置方案审批:
1.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报损、报废等处置,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研究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提交村民(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执行。
2.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村(居)两委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
3.村集体资源处置,须提交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结果及收益应当专项即时公开,并及时报镇(街)调账和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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