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工作规程的通知_三农工作_翔安区政府信息公开

2025年8月13日 星期三

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4-011
  • 备注/文号:厦翔农水〔2024〕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3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10:56

各镇(街):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由村(居、组)集体采取以招标、拍卖等方式统一发包的耕地、林地(只限于商品林)、果园、围垦、虾池、坑塘水面、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村(居、组)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面、市场、停车场、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发包。

  第三条  村(居、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应载明资产资源的名称、面积、位置、用途、期限、承包金额等内容。

  第四条  村(居、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的方案要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村民小组发包的,发包方案由组委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并经本组户主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同意。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方案应先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同意。

  第六条  村(居、组)应如实填写《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村(居、组)负责人(组长)审核签名后,连同发包方案、村民代表或户主(户代表)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资料报送镇(街)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镇(街)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村(居、组)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需进入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标的额如下:耕地、林地、四荒地、坑塘水面,以及围垦等土地类资源流转5亩(含)以上的,或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及权益,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年收入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经营性资产及权益流转期限2年(含)以上的;单宗或批量货物和服务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标的额以下由村(居、组)组织招标,招标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镇(街)应派人员参加,中标后按照村(居、组)务公开相关要求公开。

  第九条  村(居、组)与承包者双方使用全省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合同村(居、组)与承包方各执一份,镇(街)承包合同审核部门、会计服务站各备案一份。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期限到期后,村(居、组)应严格按照本工作规程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重新发包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村(居、组)指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居民小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厦门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翔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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