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4-016
- 备注/文号:厦翔农水〔2024〕3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2
各镇(街):
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居民小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增加、处置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相对稳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完整,并定期与会计核对,保证实物与账目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确定入账价值: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三)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估价入账,不得账外滞留;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因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对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及时通知会计服务站,以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集体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明确购置资产用途,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新购买电脑等设置按人员编制及已购置数量进行控制,超出外新购置设置要报废旧设备相关手续后才能购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及保管,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应完善固定资产档案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二条 会计服务站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增减、处置等指定专人负责并登记管理。领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记录,使用者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换届时或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积极整改。村集体负责人牵头,监督委员会、资产管理员、会计服务站及相关人员配合,清查结果及时核实、登记、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出租及租费收缴情况、购置、变卖、报废等情形要及时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建(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购置固定资产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根据金额大小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按照各镇制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资产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物资购置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确定;金额2万元以上的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后组织招标,可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资产购置后组织验收后方可支付。
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由村两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或交接,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单据登记台账后,报会计服务站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调出、捐赠、盘亏等。
第二十一条 正常报废、调出、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在清查、汇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指定专人分类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会计服务站审核,按各镇(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后组织处置,处置结果在各公开渠道公示,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报销手续报会计服务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坏或其他各种损失的,应调查分析原因,写明清查报告及处置方案,经过村(居)两委集体审议通过,数额较大(3000元(含)以上)的则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小组由户主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按报销手续报会计服务站进行账务处理。
报废资产单笔价值在3000元(不含)以下的要经村(居)两委会议通过;3000元(含)以上的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及时报会计服务站核销账务。
第二十三条 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如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质论价,由责任人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产非正常减少情况,经分级审批权限报批后,按报销手续报会计服务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等,必须及时报会计服务站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领用单
2.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
3.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4.固定资产分类及提取折旧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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