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
现将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厦农〔2025〕9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厦农〔2025〕92号)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2025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现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几个重点方面制订印发《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工作指引(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开展相关工作。本指引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工作指引(试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合并、分设、注销工作指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变更、合并、分设、注销相关程序如下:
(一)变更登记(不含合并、分设)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要及时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更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成员名册,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成员名册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二)合并登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3.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分立登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3.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四)注销登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2.申请注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3.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说明: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编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工作指引
(一)成员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二)成员代表大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2.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部分职权,涉及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成员大会表决:章程修改、成员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土地补偿费等分配和使用、合并分立。
(三)成员大会召集和监督。理事会负责召集会议,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四)召开成员大会流程及相关规定
1.议题确定。理事会研究确定议题。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居)党组织研究讨论。
2.通知与材料准备。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成员;提供会议材料(如财务报告、方案草案等),确保成员知情权。
3.参会方式。(1)现场参会为主;(2)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会;(3)委托同一户内其他成员代为表决(注意做好户内委托工作)。
4.参会人数要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出席。
5.表决规则。 实行一人一票制。
6.决议生效条件。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7.决议执行与备案。决议需形成书面记录,涉及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决议,需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说明: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编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委会事务分离工作指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各级应探索逐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事务分离,有条件的实行机构职能、人员选举、议事决策、财务核算、资产管理“五个分开”。
(一)机构职能分开。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分开运行。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经营和管理集体资产,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村(居)民自治组织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负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农村基层自治活动。
(二)人员选举分开。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2.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设立村(居)民代表会议。
3.村(居)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4.现阶段,村“两委”班子成员可以依法依规交叉任职,有条件的可以不再交叉任职。
(三)议事决策分开。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作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实施民主议事决策。
2.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实施民主议事决策。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厘清民主议事决策及开支审批权限,分别制定议事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和权限,确保规范运作。
4.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事项,不得以“村(居)委会”代替理事会,不得以村(居)民(代表)会议代替成员(代表)会议。
5.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分设记录簿记录。
(四)财务核算分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实行分账管理。
1.分设银行账户及账套。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开设银行账户,与村(居)民委员实行银行账户分户管理。在“厦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中增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账套,村(居)民委员会运转经费收支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支核算分离,互不交叉。
2.财务核算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村(居)民自治组织在目前尚未明确其专门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或延用原来的其他会计制度不变。
3.资金剥离及划转。将原村(居)委会账户混合核算村(居)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按性质和用途进行剥离,资金剥离结果应由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将剥离后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划转至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银行账户。
资金剥离工作较复杂,有很强的专业性,且沉积时间久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协助,各区和镇(街)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等沟通研究,予以指导。
4.合理确定费用开支承担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自身的经营成本、对成员分配或福利支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社会公共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5.有经营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从集体可分配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公益金等方式,给予村(居)民自治组织公共服务资金支持,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水平。

(五)资产管理分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1.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归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所有。
2.在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开展资产分开管理工作。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行使使用管理权、村(居)民自治组织对非经营性资产行使使用管理权的方式,进行资产分开管理。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事务分离,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稳步推进原则,成熟一个推动一个,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各区应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农业农村、社会工作、民政、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合力。
说明: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编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工作指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新增成员须经成员大会通过,不得以成员代表大会代替成员大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成员方案,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居)党组织研究讨论。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一年至少一次)开展成员身份清理工作,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丧失成员身份情形的,通过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在成员名册中予以移除。
(六)有新增或丧失成员身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一年至少一次)变更成员名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代行其职能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更新成员名册。
(七)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八)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未确认的成员,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再确认的新增成员(非因成员生育、结婚、收养),可以“增人增股”,或从集体股中获得股份份额。
(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死亡丧失成员身份的,其股份可以继承。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丧失成员身份的,可以“减人减股”,或其股份由集体收回;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而丧失成员身份的,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协商不成的,可以“减人减股”,或其股份由集体收回。

说明: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其精神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