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5-026
- 备注/文号:厦翔农水〔2025〕13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2
各镇(街):
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加强村(居)集体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村(居)集体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组织制定《翔安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但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店铺等方面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成员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厦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四规范五公开”工作机制,确实做好规范合同底价、规范合同年限、规范合同条款、规范交易流程及相关公开。
第四条 区、镇(街)两级根据职责负责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村(居)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由村(居)委会发包,组级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原则上委托村(居)委会发包,特殊情况下,村(居)民小组可拟定发包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发包。
第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前,应先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村(居)集体组成评估小组负责。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生产经营项目时,应先制定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方案,生产经营项目属村(居)民小组发包的,应先将发包方案报村(居)委会审核。发包方案经审核后应提交成员(小组户主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发包。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达到《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进场交易标地额的须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从事生产经营;
(二)制止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违约、违法行为;
(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
(四)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服务;
(五)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使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承包合同约定的经营自主权;
(二)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有权转让承包合同;
(三)承包人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有继续承包的权利;承包单位被依法撤销、终止的,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四)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承包金;
(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保护资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村(居)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属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承包的,由成员代表会议推荐若干人代表发包方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生产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生产经营方式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二)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以及对承包方增添设备等投入可给予的补偿和奖励的方式及标准;
(四)对承包方所承包生产资料的利用、改良、维护的要求及其奖惩规定;
(五)承包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承包前和承包合同期满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须报送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备案。报备案的经济合同须附上相关公示资料和会议记录。合同款的收取,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经鉴证的,要报原鉴证的机关备案。 因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五条 在承包合同期内,承包项目可以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经营。转让应经发包方书面同意;转包应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承包项目全部转让、转包或部分转包给他人时,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原承包方应与第三方签订转让、转包合同,转让、转包合同不得违背原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并经镇(街)、场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负责在承包合同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困难巨大的,由承包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对承包土地使用不当,或者擅自调整农业土地用途,造成土地荒芜或破坏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和机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对承包的林木、果树或水面管理不当,造成毁坏或减少的。
第十八条 因发包方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由此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应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停止在被征用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街)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村(组)要设置台账对本村(组)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并设立合同档案专柜。对实施中的经济合同要定期进行梳理,跟踪检查;对拖欠款项的,要定期提请村(组)集体研究进行追收;对实施完毕的,要及时整理归档。经济合同台账要定期更新,并在公开栏中公布,以及报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居委会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集体资产仍未改制,仍然保留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9月20日本局发布的《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翔安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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