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25-028
- 备注/文号:厦翔农水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0
各镇(街):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3〕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通知》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翔安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请各镇(街)根据细则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建后运行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3〕2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16号)、《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厦农发明电〔2020〕69号)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农〔2024〕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0年以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设施。2020年以前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原国土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通知》(厦国土房〔2018〕474号文)继续执行。
第三条 建立健全“区负总责、镇(街)监管、村(居)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泵、管道、涵、田间排灌体系、机耕路等设施定期维护,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的目标。
第二章 项目移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及时统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与项目所在村(居)委员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责任主体,并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合同》(样式)签订工程管护合同。
第五条 项目所在村(居)委员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内容和管护标准:
(一)田间道路设施。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基无沉降,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保持设计功能,保证正常使用。
(二)灌溉和排水设施。保证蓄水池、机井、泵站、井房、管道、闸、沟、渠、喷灌、微灌等设施设备及配套建(构)筑物数量齐全、运行正常。
(三)农田输配电设施。保证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设施。保证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完好,保证防御风沙灾害、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等功能正常。
(五)灾毁修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统筹安排灾毁修复专项资金,对因受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受损严重的田间基础设施给予修复,确保恢复至灾毁前状态。
(六)其他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保证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牌、防护栏等设施无缺损,信息完整准确。
第四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八条 管护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为管护实施主体,并与村(居)委员会签订管护合同。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居)委员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责任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九条 管护实施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为管护实施主体的,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村(居)委员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居)委员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本村(居)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群中选择。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第十条 跨镇(街)、村(居)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十二条 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更的,当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与变更后管护主体签订新的管护合同,并监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停止经营的,在新经营主体落实前,当地村(居)委员会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居)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的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列入市、区、镇(街)财政预算补助,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按每亩50元/年(含建后管护保险费用)的标准,纳入市、区财政预算。较大规模的沟渠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专项管护,保险理赔范围外的,由项目所在村(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生成损毁修复项目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纳入下一年度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预算,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村(居)委员会实施。
第十五条 除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等财政性资金以外,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社会资金作为管护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或村(居)委员会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指导村(居)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并在工程设施所在地(或集中地)上墙公示。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21302000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