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6113-07-09-2014-014
- 备注/文号:翔农〔2014〕6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22
马巷镇政府、新圩镇政府、内厝镇政府:
为加强省级农民创业园区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加快省级农民创业园建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农民创业园区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项目总投资低于50万元,补助比例为总投资的60%;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补助形式。
二、申报程序
由马巷镇、内厝镇和新圩镇组织辖区内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针对蔬菜、食用菌和中药材等三大主导产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所在镇镇政府,项目建议书应包含简图、材料清单和现场照片等。项目所在镇镇政府经初步审查后行文上报区农林水利局及区财政局。
三、审核程序
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区省级农民创业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扶持项目,根据投资总额研究确定补助金额,由区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四、验收程序
1.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镇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镇镇政府初步审查后报区农林水利局。
2.验收。区农林水利局接到项目所在镇镇政府验收申请后,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项目所在镇,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至少由三名及三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通过现场测量和查阅项目资料,形成验收意见,出具相应验收报告。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限时按质按量整改到位后,提出第二次验收申请。对经第二次验收后仍然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取消补贴资格。
3.财政审核。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审核所报送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审核所审核项目投资总额,出具相关证明。
4.发放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按照验收意见及区财政审核所的审核证明发放补助资金。
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1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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