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6114-03-06-2023-006
- 备注/文号:厦翔建〔2023〕4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31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刻吸取有限空间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等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翔安办〔2023〕91号),我局决定开展全区建设交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现将《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交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交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设交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保障水平,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和事故能力,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抓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通过本次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全面消除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强化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救援,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事故发生,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以及道路运输、交通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建设养护等行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内容见附件1)。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四、工作步骤和内容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8月4日前)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镇街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到一企不漏。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8月5日至11月30日)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和时限,组织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要素辨识、检测,细致排查隐患,制定管控措施,完善监测、监控、应急处置手段。
1.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台账。要以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契机,对有限空间重新开展一次系统辨识,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危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附件3)并按要求报我局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和属地镇街。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管理第一责任人,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涉爆粉尘的有限空间,一律按照重大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管控。
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要按照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通风检测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外包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防护装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严格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
3.加强有限空间日常监管。有限空间出入口醒目位置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多个有限空间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设置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对重大风险等级的有限空间要实施重点管控,制定针对性强的消除和控制措施,改进作业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并及时将有关内容更新至有限空间风险告知牌。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4.落实作业审批监护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流程,从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三个阶段强化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1)作业前的准备:一是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二是必须组织作业前培训和应急演练,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风险、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要求,避免盲目施救。三是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2)作业过程管理:一是必须设置现场专职安全监护人员,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二是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三是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持作业点(处)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四是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或连续检测,发现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或者氧含量浓度低于标准规定限值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五是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3)作业后的清理确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对因实施作业临时移动或者拆除的设备设施进行恢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共同清点人数、工具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5.配齐防护救援装备设施。要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的特点,按照标准规定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应急照明、应急通讯报警、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监护人员负责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6.完善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要对产生风险的各个因素进行精准辨识和评估分析,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整治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提高有关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的认识。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12月)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改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本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整理,形成有效的企业生产管理办法,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关键少数”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有限空间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关键少数”,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带队检查,做到隐患排查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没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导,由技术服务机构帮助做好有限空间条件确认、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检测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部署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期间应当结合实际,通过专项培训、专家授课、警示教育、观摩演练等方式,组织一次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此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将执法检查贯穿专项整治始终,狠抓反面典型,曝光典型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企业有限空间辨识、检测、评估存在遗漏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排查治理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给予从严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做好信息报送反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在自查自改阶段结束后一周内(12月7日前)按要求报我局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和属地镇街。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镇街积极开展专项督查和检查,对所属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有限空间汇总表》(附件4)报局应急办。
局应急办联系人:李晓玲,联系电话:7888087。
附件:1.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2.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
3.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
4.有限空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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