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
  • 索 引 号:XM06115-01-04-2025-008
  • 备注/文号:厦翔城综〔2025〕2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30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6-30 09:02

各科、中队: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我局城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现将《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城管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暂行)》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管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是指经区编制部门备案,在我局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辅助工作的编外工作人员(含非在编、局属城管协查员),以及在辅助岗位上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员补充

  第三条 局属编外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用辅实际需求及额度空缺情况编制招聘计划,由区人社局按相关规定统一招聘。

  第四条 局属辅助岗位的补充由用辅部门(包括各科、中队)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镇(街)所属辅助岗位的补充由镇街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辅助人员补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品行端正,有责任感,能吃苦耐劳,服从组织调整安排;

  (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得参加辅助人员补充:

  (一)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二)纹身、吸毒史的人员;

  (三)因自身过错原因曾被我局辞退、开除或退回的辅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补充的人员。

  第七条 按规定签订城管执法辅助人员劳动合同,依法依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职责规范

  第八条 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我局及我局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九条 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日常城市管理巡查、网格巡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和督促改正;

  (二)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中的协助劝阻、接受申请、送达文书等辅助性事务;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信息采集与录入、后勤保障、监控值守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五)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六)数据分析、网络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开展的其他辅助性事务。

  第十条 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暂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行为若干准则的通知》(厦城执〔2022〕76号)等相关规定,做到仪表端正、装备严整、言语文明、用语规范、举止得当、行动迅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将暂扣物品私自处理、返还或占为己有;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宴请、娱乐招待;让被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借款、投资等名义变相索贿;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

  (五)使用粗暴、生硬、冷淡或推诿态度、污言秽语、不文明用语及文字对待群众,打骂、体罚管理服务对象,刁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者,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合法利益;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隐瞒证据,泄露工作秘密、通风报信、开脱责任,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工作信息;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辅助人员着装及仪容仪表应当按照市、区两级有关执法人员着装及仪容仪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辅助人员有配发工作牌的,应当佩戴工作牌,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工作牌。特殊情况时,由所属中队、用辅部门或其带辅干部决定。

  第十三条 辅助人员接到重要信息、遇到或者发现重大警情时,应及时向所属干部、中队领导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组领导、督查牵头、相关部门监管、用辅部门主责、带辅干部管教”责任制,各中队、业务科室、各镇街共同抓好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中队、用辅部门严格落实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度;

  (三)干部带领辅助人员履职的管理制度;

  (四)请示报告制度;

  (五)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编外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八)“星级协管员”考评办法;

  (九)奖励性绩效制度;

  (十)轮岗交流制度;

  (十一)督察制度;

  (十二)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中队、局属内设部门对有违规苗头的辅助人员应及时教育纠正,对屡教不改者,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局监督检查科,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核查,审批后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中队、用辅部门对辅助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发生网络舆情或病故、伤亡等重大敏感事项,应根据事项的缓急程度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第一时间逐级报告相关信息;采用口头报告的,后续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八条 辅助人员与我局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与该干部同一部门,不得在其有直接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执行公务中,遇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辅助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辅助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各中队、用辅部门决定,情况特殊复杂的,由局党组决定。

  第十九条 各中队、部门不得随意借调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的,需经局研究同意,并下发正式通知。借调期间,由用辅单位负责管理教育辅助人员。

  第二十条 辅助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执法车时,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局综合科完善执法用车配套管理规定,中队、用辅部门、督查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社会等各渠道的监督。中队应在中队办公场所及村(居)、在建房屋、施工工地等场所公开对辅助人员实行监督的投诉举报方式。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

  新聘辅助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能力,岗前培训一般采取专人帮教、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或3天。

  在岗辅助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培训以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等为主要内容,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或3天,其中线下教育培训不少于1天,廉政警示教育培训不少于4次。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激励辅助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我局编外人员按《翔安区城市管理局编外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厦翔城〔2023〕20号)文件实施考核;辅助人员按《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星级协管员”考评办法》(厦翔城〔2023〕25号)实施考评。

  第二十四条 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并扣除考评分值。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辅助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科室(业务组)、中队、片区干部等人员责任。  

  第七章 保障

  第二十六条 我局与镇(街)按照“双重管理、分级管理”共同做好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工作。

  监督检查科牵头抓总,负责牵头开展辅助人员开展“星级”考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

  综合科负责对辅助人员额度管理、补充、调配、考核、培训、轮岗、解聘、档案、经费、装备、被装等工作,处理辅助人员履职遭受的不法侵害、劳动纠纷等事宜,组织指导辅助人员党建和群团工作、保密监管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辅助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等工作。

  中队、局属内设部门(指各科、组,下同)是辅助人员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带辅干部负责落实各项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业务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配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镇(街)负责执法局派驻镇(街)中队(以下简称“中队”)辅助人员的办公、备勤、值班场所和设施,以及办公设备、装备服装、公务车辆、办公经费等方面保障;支持中队开展工作,可根据工作需求管理调度所属辅助人员;联合中队对相应购买服务项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加强服务工作。镇(街)所属执法辅助岗位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中队可向相应镇(街)提出更换需求,镇(街)应督促购买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更换到位。

  第二十七条 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服务类辅助人员的工资由相应项目供应商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十八条 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假期等权益。

  第八章 退出

  第二十九条 辅助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未经批准离职的,按自行离职处理。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关系或退回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予以辞退:

  (一)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次年年度考核仍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三)符合“星级协管员”考评办法中退出条件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局或中队、局属内设部门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予以开除,或退回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单位:

  (一)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含10天)的;

  (二)不服局决议、决定,无理取闹的;

  (三)严重违反局规章制度的;

  (四)违规参与群体访、集体访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廉洁纪律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辞退或开除辅助人员时,执行部门应将相关理由书面报请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通知辅助人员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辅助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四条 辅助人员在离职之前,应与所在局内设部门、中队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公务和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离岗并结算工资。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我局不予结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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