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执〔2016〕88号
各中队、各科:
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翔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厦翔委〔2015〕1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翔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厦翔委〔2015〕1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处级领导及各中队、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科,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局属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局属各中队、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5.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6.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管理对象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7.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业务职责
1.负责违建拆除方面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各执法中队、机关三个科室)
2.负责市容管理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各执法中队、机关三个科室)
3.负责广告设置及违法违章广告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各机动中队、法规科)
4.负责违规瓶装燃气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各执法中队、法规科)
5.负责非法占用土地和盗挖矿土方面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各执法中队、机关三个科室)
8.负责河道采砂及河道违建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部门:各执法中队、法规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翔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努力构建安全生产“认真履职、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机制,定期检查。局属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局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检查。特别对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突出的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局属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责任,全力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